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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四部门联合发文为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固本培元”

2017-07-20 12: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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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30日,由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红十字会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责任落实、规范化管理和建立多部门协作与保障机制三大方面对相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继2014年成立辽宁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之后,辽宁省器官捐献事业获得又一剂“固本培元”的“良方”。

自辽宁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以来,实现捐献移植例数逐年成倍增长,人们对器官捐献的认知度也显著提高,但与工作先进省份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众所周知,器官捐献潜在供者多为脑血管意外或脑外伤造成的脑死亡,因此,交通事故或一些非正常死亡正逐渐成为器官捐献潜在供体的重要来源,而此类事故多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尸检、事后赔偿等多重环节,如相关部门之间不能有效配合,一句“不了解、不清楚”就成了事故处理与器官捐献之间难以打破的“僵局”,而实现移植救人、延续生命则更是难上加难。《通知》中提出,建立协作机制,全力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潜在捐献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做好沟通,法院、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做好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对需要转运的器官,公安部门要积极协调,做好转运的保障工作。这意味着,今后面对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器官捐献者,无论是交警还是公安部门,都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再不能以不了解情况为由置身事外。

此外,《通知》中还重点强调,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向辽宁省OPO及红十字会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辖区意识,有效避免因非法转介潜在器官捐献者造成的器官交易、器官旅游和器官不公平分配等一系列不法行为。

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修订案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此明确了红十字会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辽宁省自2010年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在《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基础性文件的指导下,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医院的大力支持下,工作扎实稳步、健康有序向前推进,已经实现器官捐献199例,近两年出现成倍增长,效果较好,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如果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工作始终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自2016年起,辽宁省全面启动器官捐献立法工作,力争早日将辽宁省的器官捐献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法律规范下,科学有序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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