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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修订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增7类禁止性活动

梁峡林/兰州晨报
2017-07-25 08:59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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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晨报消息,7月24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形成了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项禁止性活动。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区位极其重要。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其总面积为1987200万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试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条例(修订草案)》共三十一条。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包括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并将原《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挖沙等活动”,使规定的禁止性活动与上位法规定完全一致。

《条例(修订草案)》还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删除了在缓冲区“可以从事拍摄影片”、在试验区可进行“地质勘测、多种经营活动”等不符合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对表述不准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保护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和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须经保护站批准。

(原题为《按照上位法规定增加7类禁止性活动》)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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