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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男子抓4000余只癞蛤蟆卖钱,买卖三人均获刑

周凌如/红网
2017-08-02 16:33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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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8月2日消息,大多市民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不应该捕获青蛙,但却不知道捕获中华蟾蜍(又称癞蛤蟆)也可能违法犯罪。8月1日,三名男子鲁某炎、王某平、汤某长分别因非法猎捕、收购中华蟾蜍,在浏阳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受审。

经审理,鲁某炎、王某平因非法猎捕中华蟾蜍4000余只,犯非法狩猎罪,两人均系主犯,王某平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鲁某炎还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收购中华蟾蜍的汤某长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鲁某炎和王某平都是浏阳大围山镇浏河源村的村民,两人以务农为生。今年2月,鲁某炎和王某平商量,一起捕捉中华蟾蜍卖钱。2月10日,尽管没有办理《狩猎证》,鲁某炎、王某平带着橡胶手套、手电筒、纤维袋等工具,在村里的水塘、田野内捕捉中华蟾蜍。短短3天时间,两人就捉了85千克。鲁某炎回忆,一共捉了600余只中华蟾蜍,其中最重的约5两,最轻的约2两。

捉到中华蟾蜍后,两人在大围山镇找到了买家汤某长。汤某长虽然知道鲁某炎和王某平是非法捕捉,但他还是以52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批中华蟾蜍。鲁某炎拿到钱后,给王某平分了200元。

见有利可图,鲁某炎和王某平更有“动力”了。同年2月13日至19日,两人一头扎进田野、水塘里,继续捕捉中华蟾蜍并放在鲁某炎家中。2月20日,森林公安机关在鲁某炎家中查获中华蟾蜍共384.75千克,经清点,共4057只,随即移交给浏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心。

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4057只蛙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汤某长收购的蛙类也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炎、王某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汤某长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收购数量达50只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据悉,本案是历年来湖南省内审理非法狩猎中华蟾蜍数量最多的案件。

外地案例

抓野生动物“解馋”获刑一年

为饱口腹之欲,汪某多次在自家附近小竹林里设网,捕捉野生动物。2015年5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11月至12月,汪某多次在徐州市新城区一小竹林里设置丝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同年12月9日,汪某带着非法捕猎的动物准备前往朋友家喝酒时,被民警抓获。其捕猎的3只猫头鹰、15只山斑鸠、1只草兔中,除7只山斑鸠被其食用外,其余野生动物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近年来,因违法捕杀“三有动物”被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猎捕“三有动物”麻雀达300余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9月,河南确山县汪某因捕捉87只癞蛤蟆,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科普

“三有”保护动物,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些受保护的动物来说,不仅在禁猎区(期),日常中捕杀都是违法行为。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涉嫌犯罪。此外,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样也要受到法律严惩。

(原题为《抓4000余只癞蛤蟆 3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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