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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有产权住房拟向无房户供应,学者:有利于“职住平衡”

澎湃新闻记者 赵实
2017-08-03 22: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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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近日该委会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而且,《办法》要求应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不少于30%。

规划建设

优先在交通及公共设施齐全区域选址

《办法》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而且,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审核分配

单身家庭申请需年满30周岁

在审核分配方面,《办法》明确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同时,还将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为促进职住平衡、精准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规范管理

不满5年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对于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办法》还提出,将从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此外,《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重要亮点

“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提出,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另外,还实现了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对退出机制也做出了规划,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解读

专家称明确政府与个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降低购房人房价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分析认为:“北京的交通拥堵问题一方面是城市人口过多,另一方面也是受职住分离影响,提供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以区为单位优先当地户籍、就地就业的人员购买,实现了就近居住,有利于职住平衡的实现,进而有利于北京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

赵秀池表示,准入条件更加严格,聚焦无房家庭首次购房需求,也有利于解决住房民生问题,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尽管目前高房价下租房居住更划算,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一些客观因素影响,人们还是习惯买房居住。但是,由于目前北京房价较高,使很多人没有购房能力,望房兴叹。”她认为,通过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明确了政府和个人持有的产权份额,降低了购房人的房价,有助于百姓住房梦的实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卫民则认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针对性和目的性都很强,就是为了解决刚需家庭的住房困难,“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统筹各类销售型保障房,有利于制度的规范统一,住房制度也更加简洁明晰。”他发现,政策明确了政府与购房家庭所持份额,对政府与购房家庭的权利界定更加清晰,“政府和购房家庭之间是双向选择,可自由退出,政策弹性高,可操作性强。”

相关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也已于近日发布并征求意见。

其中提出,城六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应高于2.8,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平方米,层高不应低于2.8米;城六区以外新建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应高于2.5,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层高不应低于2.9米。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外窗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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