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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违行动应知应会小课堂来啦~一起来学吧!

2022-04-08 17: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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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新女性为进一步做好“清除违法建设行动”有关政策解读,营造“全民动员、广泛宣传”的工作氛围,请结合《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应知应会知识》认真学习领会并参与本次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线上答题活动吧!

1.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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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底全面彻底清除积存违法建设。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清违任务的 60%,2022 年 9 月20 日前完成清违任务的 90%,2022 年 12 月底前违法建设“清零”,自 2023 年起进入常态长效阶段。

2.什么是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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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3.什么是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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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建(构)筑物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4.违法建设有哪些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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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5.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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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高新区、夷陵区全域内所有违法建设。同时,县市同步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

6.宜昌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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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

7.“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中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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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房屋征用征收时不予补偿。

8.“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由谁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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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属地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直接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

9.在“清违行动”中公安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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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机制,加强保障。成立市公安局“清违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市级统筹,配合市城管委,积极参与全市“清违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安排部署、综合协调、维稳处突、检查督办和信息收集等工作;协调各警种完成相关大型拆违执法活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执法现场处置活动。

二是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坚持“属地管辖,以县市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警种协调联动原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全程参与,及时跟进,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全面参与禁违拆违工作,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构建统一领导、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是严格执法,公正实施。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清违行动”,坚决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现场秩序,同时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宣传工作,严格、公正、文明、规范、依法履职,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

10.“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直接责任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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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巡查、查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并负责事后管理工作。

1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清除违法建设行动”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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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层层动员、政策宣讲、耐心沟通等方式,引导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自拆。对已承诺自拆但不兑现承诺或执行整改不到位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采取领导包保、组织处理等方式,确保全面彻底清除违法建设。

12.居(村)民委员会的“清除违法建设行动”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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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工作,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13.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部门能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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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送的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相关确认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其不予登记。

14.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由哪个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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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5.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对诚信记录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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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向有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商品混凝土供应、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纳入诚信记录。

三是市场监管、文化广电、生态环境等行政审批部门发现利用违法建设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行政许可,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6.单位和个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会有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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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后,在日常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金融信贷等方面受到限制。

17.公共服务单位对清除违法建设工作有哪些法定义务?违反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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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向有关部门查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

二是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18.公共服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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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9.居(村)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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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20.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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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21.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将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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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抄告后,市场主体申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已经核发的,依法处置直至撤销,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2.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将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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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2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中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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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24.如何“确保不应拆违出现困难群众出现无房可住,不因拆违导致群众生活无可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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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住建、市城管部门出台的地面、立面、楼顶违建拆除后修复规范,解决好保温隔热防渗问题;对无房屋买卖记录、且无其他住房的宜昌市市民的违法建设可依法暂缓拆除;违法建设拆除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依法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无其他住房的宜昌市市民的违法建设可依法暂缓拆除;违法建设拆除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依法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25.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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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二是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 60日。

三是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四是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违法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查处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搬离。

26.哪些情形下违法建设当事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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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是采取改正措施后,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

27.哪些情形下查处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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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是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

三是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无法满足消防、电力等有关强制标准的。

四是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是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是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8.哪些情形下查处机关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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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是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是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29.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罚款基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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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一是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

二是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

三是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竣工结算价不明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查处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30.违法建设拆除有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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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拆、助拆、强拆三种形式。

一是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自拆限期内申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拆除;

二是当事人拒不自拆也不申请助拆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1.强制拆除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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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查处机关强制拆除前通知当事人,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二是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经现场见证后,由查处机关代为临时保管相关财物,并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财物;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三是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32.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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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查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3.哪些情形下应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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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本区域内“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是对“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是纵容、庇护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是存在“吃、拿、卡、要”、说情打招呼、选择性执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是拒不配合,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4.哪些情形下应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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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是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三是对违法建设擅自给予行政许可、办理权属证明的。

四是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五是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或查处不力的。

六是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5.哪些情形下应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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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是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是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6.居(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劝阻、报告和协助职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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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依法对居(村)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7.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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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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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机关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9.党员及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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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所管辖的党员及公职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督促主动拆除。对如实申报、按期整改到位的不予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整改不及时或者拒不整改的,由辖区城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是为违建者说情开脱打招呼、不明情况瞎议论、暗中支持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40.“清违行动”举报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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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举报邮箱:ycwfjsjb6236907@163.com。

二是“宜昌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违建举报”菜单举报。

原标题:《清违行动应知应会小课堂来啦~一起来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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