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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详解南京猥亵女童案:应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魏春华、孙风娟/检察日报
2017-08-16 11:07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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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南京铁路警方于上午11时许发布微博称: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已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被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目前,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消息一出,立即引来网友大讨论,这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吗?会不会因为侵害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而导致从轻甚至免除刑罚……带着网友的疑问,记者连线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刘超颖、检察官助理庞振寰。

记者:该案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刘超颖: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应当从重处罚。该案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将手伸进被害人的衣服内抚摸其胸部,而胸部属于性象征意义的隐私部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行为。该案发生在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影响恶劣,说明嫌疑人主观恶意很深,对这种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记者:该案是否会因为兄妹关系而对嫌疑人减轻处罚?

刘超颖:不会。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亲情关系”可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过亲生父母强奸或猥亵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予以从严惩处。

记者:未成年女童被侵害的照片在网上流传,让人担心未成年人隐私如何保护?

刘超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的隐私应该予以保护。对于该类案件,应该慎重宣传,对被害人的图片应进行特殊处理,避免暴露被害人的真实身份,造成二次伤害,对被害人来说,这可能是更大的伤害。

记者:根据目前的案情描述,在现场的两位监护人没有制止猥亵行为,从法律角度讲,监护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庞振寰: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民法通则和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均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记者:警方曝出女童系收养的消息后,收养也成为网友关注的话题,仅从法律上来讲,养父母如果未能履行监护人职责,有什么救济举措?

庞振寰: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条件。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童养媳、抱养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可根据我国收养法解除收养关系或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记者:保护女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请问检察官有什么建议?

刘超颖: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个是很重要的。应该告诉未成年人,哪些行为是对她们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该怎么办,要敢于说不,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之前我们办理过一起公交车上的猥亵案件,被害人面对侵犯不敢出声、不敢反抗,下公交车后才告诉了同行的姐姐,姐姐反应很快,立即上车找到嫌疑人并报案,这才案发。同时,也要加大对公民的普法宣传,一些人没有意识到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摸一下女性大腿或者胸部等隐私部位可能涉嫌犯罪,因而肆无忌惮。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

(原题为《南京猥亵女童案引起热议,检察官详解网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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