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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独生子女陪护六十岁以上患病父母,每年或有15天带薪假

广州日报客户端
2017-08-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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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21日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即日起至9月20日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设三十二条,保留了原有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以及计划生育奖励和计生考核的相关规定;新增了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制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独生子女在父母(60岁以上)患病期间可以享受每年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以及独生子女高龄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的规定。

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征求意见稿对“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具体表述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护理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障。

据悉,广州市人口老龄化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截止到2016年年末,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54.6万人,占户籍人口总量的17.8%,老年人口数量和高龄人口比例持续增加。据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广州市近年出台多项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例如《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

健全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

广州市法制办和市卫计委在立法说明中表示,征求意见稿增强政府服务理念,新增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制度。除“独生子女护理假”外,拟新增孕检、产检等优生健康服务及出生缺陷防控服务的内容,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幼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推进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按照规定享受婚前和孕前免费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咨询、跟踪随访等优生健康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将各部门的扶助工作纳入计生管理责任制考核;并规定民政、房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优先优待措施。

在民众关心的独生子女奖励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工作人员将被处分

此外,征求意见稿完善细化了再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其拟规定,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生育审批权的市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建议反映方式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链接:我国多地推出“独生子女护理假”,最长20天,最短也不少于3天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已经有包括河南、福建、广西、海南等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明确独生子女在父母住院期间,享受护理假权益

其中,河南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时间最长,为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广西和海南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福建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四川、重庆、湖北等地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在酝酿阶段,尚未正式出台。其中,重庆、湖北拟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四川拟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

上述大部分地区均明确,享受这一政策时,独生子女父母需年满60周岁,且强调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原题为《广州独生子女陪住院父母 每年或享15天带薪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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