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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保领域开出高额罚单,故意拖延退款健身房被罚20万

董丽娜/辽沈晚报
2017-08-2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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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健身房未如约开业,不给消费者退款还故意拖延,辽宁省丹东卓越健身被丹东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这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实施一年来,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辽宁执法部门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罚单。

近日,记者与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消协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获悉了这起因违约被投诉、因故意拖延违法被处以违法所得近10倍的“诉转案”。

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丹东市消费者梅国峰等16名消费者先后办理了丹东市卓越健身有限公司国际金座店的健身卡,健身地点在丹东市元宝区环球酒店4层。丹东市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承诺如果2016年12月28日健身房未营业,退还会员的全额卡费。丹东市卓越健身有限公司向3名消费者收取1300元,向5名消费者收取1400元,向7名消费者收取1500元,向1名消费者收取1890元,合计金额为23290元。

然而,一直到年底健身房仍没有营业。对于消费者退还卡费的要求,违约在先的健身公司口头答应退款,却拒不签署调解协议。消保分局执法人员责令丹东市卓越健身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前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健身卡费。截至2017年3月22日,卓越健身国际金座店装修尚未完工,现场也无工人继续施工。丹东市卓越健身有限公司对于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始终不予解决,故意拖延达84天。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晓峰协助调查,牟晓峰均称本人在外地无法接受询问,委托店长宋佳楠处理相关事宜。宋佳楠在调查询问中虽表示给予消费者退款,但始终未办理。执法人员多次向当事人索取宋佳楠的授权委托材料和包括上述16名消费者在内的20多名要求退款的消费者的情况材料,健身公司方面始终推诿拖延,拒不提供。”丹东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合法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健身公司已构成故意拖延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开业经营,并对于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始终推诿,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也拒不改正,并引发消费者的多次投诉和反映情况,经计算当事人故意拖延消费者的合法要求达84天,情节严重,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具备从重处罚情节。故责令卓越健身公司立即退还消费者购买健身卡的费用,并罚款200000元。

据了解,当事人需要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截至目前,卓越健身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如果6个月内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丹东市工商局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说。  

(原标题:故意拖延退款一健身房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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