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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整治微腐败:惩处104名民警,通报20例典型

吉林发布
2017-08-2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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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向社会通报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三项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坚决采取的工作举措和依法查处的部分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6月份起,省公安厅开展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基层“微腐败”问题,集中对“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敲诈勒索、以案谋私”、“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三类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涉及“三项整治”的问题线索195件247人,初核175件235人,立案68起97人,处理61起104人。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20起,敲诈勒索、以案谋私28起,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13起。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

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副组长孙全兴

为充分利用反面典型教育警示民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省公安厅从已查处的案件中筛选出20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8起,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8起,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4起。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吕洋

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刘永利

20起典型案例

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8起

1、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梁志坚立案不查问题

2012年5月,梁志坚在办理马某集资诈骗案期间,举报人要求查封马某相关资产,梁志坚应当按照办案规定进行查封,但未及时采取查封措施,致使马某将犯罪所得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追回。梁志坚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东丰县公安局那丹伯派出所民警侯树军有案不立、受案不查问题

2016年6月11日,侯树军在办理杜某家被盗案件过程中,不到现场勘查,不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也未将该案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有案不立。2016年12月12日,侯树军在办理温某被打案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及时受案,未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和调查取证,案件办理超期。侯树军有案不立不受不查,漠视群众利益,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辉南县公安局辉南派出所所长于淑亮有案不立问题

2017年2月9日,韩某到辉南派出所报警称其女儿失踪,求助派出所帮助查找。于淑亮没有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立即立案调查,而是以失踪不到24小时为由拒绝受理案件。直至2月12日,辉南派出所才对该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于淑亮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幸福派出所副所长朋毛扎西、洮北分局光明派出所民警曹振推诿扯皮、有案不受问题

2017年4月9日,赵某林地里的树苗被盗,幸福派出所副所长朋毛扎西接到指挥中心转警后,指派民警前往案发地调查,后因管辖问题与洮北分局光明派出所值班民警曹振产生分歧。朋毛扎西以不确定案发地管辖为由,命令出警民警撤回,致使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办理。朋毛扎西、曹振有案不受、推诿扯皮,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新华派出所教导员孙贵武有警不出问题

2017年6月26日,孙贵武接到白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警电话,指派新华派出所去市城管局院内处警。孙贵武以没有车辆为由拒绝执行指挥中心指令,推诿出警。孙贵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图们市公安局长安镇派出所教导员金敬大有案不立问题

2016年10月19日,王某和其丈夫等人到长安镇派出所报案,称李某抵押给自家的玉米脱粒机被李某偷走。金敬大以王某拿不出抵押手续、此为债务纠纷为由,拒绝立案。金敬大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宋鸿鹏有案不立问题

2016年4月8日,宋鸿鹏接到王某被诈骗的报案后,未按照法律程序接报案,也未对案件开展调查,致使该案被搁置110余天。宋鸿鹏严重漠视群众利益,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8、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于勇有案不立问题

2015年11月18日,于勇接到刘某被盗价值10万余元信鸽的案件后,未按照办案程序受案、立案,直至2016年11月,被害人发现被盗信鸽后,才补受案、补立案。于勇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发布会现场

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8起

1、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前进大街派出所民警张海涌以案谋私问题

2017年5月6日,张海涌在办理李某乘坐出租车遗失名贵手表一案过程中,在已找到手表的情况下,欺瞒失主李某并向其索要“辛苦费”3万元。张海涌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永吉派出所警长霍金刚以案谋私勒索李某钱款问题

2017年2月,霍金刚将涉嫌嫖娼人员李某抓获后,利用职务之便办金钱案,以不拘留为条件,勒索李某1.5万元。霍金刚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张旭光、贾英龙、王晓巍、时来收受钱款帮助驾考作弊问题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张旭光、贾英龙、王晓巍、时来被交警支队派驻到某驾校考场担任监考组长,4人先后收受该驾校工作人员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至4000元不等,为驾驶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张旭光、贾英龙、王晓巍、时来4人收受钱款,徇私舞弊,影响恶劣。张旭光、贾英龙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王晓巍、时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大绥河派出所民警马云龙收受钱款打听案情问题

2016年10月20日,朴某因涉嫌醉酒驾车肇事,找到马云龙请其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并给付马云龙1万元“办事”费用。马云龙找到办案民警打听案情,得知无法办理取保候审后,拒不返还朴某钱款,导致朴某上访。马云龙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5、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原禁毒大队教导员索琦、副大队长王建民以案谋私收受贿赂问题

2016年8月5日,索琦、王建民虚构吸毒人员徐某诈骗他人的假案,企图通过法院判处缓刑,帮助徐某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索琦、王建民与中间人王某共同收受徐某9万元人民币。索琦、王建民分别被免去禁毒大队教导员、副大队长职务,并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靖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苑金良以权谋私违规销分问题

2015年11月27日,苑金良受韩某之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调取他人驾驶证信息,顶替韩某驾驶证扣分。苑金良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张雪影以权谋私违规过户车辆号牌问题

2016年2月,张雪影应某驾校校长赵某所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指使民警将缺少公车转移手续的公车号牌违规过户至赵某个人名下。张雪影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大队原大队长石林受人请托徇私枉法问题

2017年3月27日,石林受朋友所托,为帮助涉嫌酒驾交通肇事嫌疑人王某逃避处罚,指使他人抽取血样与王某血样进行调换。石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受到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处分。

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4起

1、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调研员康秋君变相参与经商问题

2016年5月,康秋君以其胞姐康某名义认购了某司法鉴定所,并由其本人与该鉴定所原股东签订《转让合同书》。在完成对该鉴定所的认购后,康秋君还参与该所装修、内部会议,研究人员分工、案件会诊和日常管理工作,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康秋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东广场派出所民警董希胜变相参与经商问题

2012年5月,董希胜代表其妻子持有股份的长春某公司签订担保书,承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董希胜还利用其法律及生物制药方面的专长,多次帮助该公司处理法律及技术上的相关问题,参与经商并从中获利。董希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民警郭启鹏变相参与经商问题

2012年3月5日,郭启鹏受其堂妹郭某授权,以代理人身份参加郭某所经营公司的招标及合同签署事宜,其行为属于参与营利性活动。郭启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梅河口市公安局经文保大队原大队长于德泉经商问题

2004年8月以来,于德泉利用担任经文保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押运业务之便,违规以妻子尹某名义与时任分管副局长刘某(已故)各投资25万元,成立梅河口市金盾守押有限公司从事押运业务。于德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省公安厅欢迎广大群众积极踊跃向公安机关举报问题线索。

举报电话:12389。

信访举报地址:吉林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

网上举报:登录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投诉中心”。

(原题为《敲诈勒索、以案谋私 我省惩处104名民警!公布电话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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