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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丨贵阳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100问④

2022-04-22 12: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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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历经几次修订?

答:历经三次修订,分别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6.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在多少时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对于醉酒的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处罚?

答:应当处罚,若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8.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否可以集中行使?

答: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9.行政执法应当坚决遵守哪“三项制度”?

答:应当遵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0.在行政处罚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的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怎么做?

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原标题:《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丨贵阳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100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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