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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三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积极服务当地小微企业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7-08-28 10:2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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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中小银行的发展或将有更明确的规划路径。8月28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中回应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对金融机构的责任、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等问题作出了增加规定。其中明确,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某银行打出的“微小企业成长计划”海报。东方IC 资料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金融机构要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精神,建议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草案二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建议在法律中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出要求。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问题依旧是草案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草案一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难,中小企业负责人往往也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草案二审稿中对此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在此基础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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