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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礼让爱心座是一种合同义务

舒锐/法制日报
2017-09-10 08:28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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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9月10日报道,近日在陕西西安,一位老太太抱着一个孩子上了903路公交车,司机梁师傅用广播和喊话提醒乘客让座后,全车迟迟不见有人让座,梁师傅索性将车停下。大概过了5分钟,坐在爱心座上一位中年男乘客站起身,给这位老人让了座,梁师傅才重新启动车子。事后,梁师傅此举引发争议。

因是否让座产生的争议不仅屡见报端,更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这些纠纷有的发生在乘客之间,有的发生在乘客与公交工作人员之间。而每当类似争议发生,舆论场都会分成撕裂的两个阵营,一边认为,让座是理所应当的,而另一边则认为,强迫他人让座是道德绑架。实际上,我们需要将公交座位分成两类,并从两个维度来谈论这个议题。

一般而言,座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座位,一类是老弱病残孕专座,即爱心座位。对于前者的占有者,让座仅仅只是道德义务。如果普通座位的占有者不愿意让座,则不能强迫他让座。因为道德仅仅是一种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准则。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内心鄙视他,甚至对他进行劝说。至于他是否愿意听从劝说,则只能取决于他的内心抉择。

而对于爱心座位,及时让座则不只是道德义务,更是一种合同义务。虽然乘客和公交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根据交易习惯和一系列固有行为成立了事实合同关系。公交司机到站开门,就意味着向乘客发出要约,乘客有权利选择是否成立运输合同。而只要乘客上车就意味着他作出了某种承诺。这种承诺既包括愿意支付车票价款的承诺,也包括承诺接受公交领域在长期运营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既定规则。

这些既定规则包括了爱心座位规则,这些座位是预留给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普通人只能在没合适“人选”时才有权去坐,当合适“人选”上车时,占有者就有法定义务向其让座。事实上,公交公司设置爱心座位,也并非完全出于“道德”,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运营成本的考量,让特殊人群有座位,就能降低他们遭遇意外的概率,进而降低自身风险成本。

人们通常认为公交车不得拒载,似乎对于拒绝让座者的违约,工作人员并无强制手段,其实不然。合同法仅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普通人若无理占用爱心座位,相当于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可视为违约,工作人员就有权利将之赶下车。期待将这些违约者赶下车能够成为公交领域的常态,这不仅是在实现公交的权利,更是公交在履行他们对老弱病残孕的承诺。

(原题为《礼让爱心座是一种合同义务》)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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