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司法实践: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

2022-05-03 17: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字号

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是为了惩治将国家税款骗为己有或帮助他人骗为私有,并非因为惩治偷逃税款。刑法第 205 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根据这一表述,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特征的描述,并未明确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行为人只要有虚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并且根据虚开税款的数额大小规定了轻重不等的法定刑。

基于文义解释,有观点认为“虚开即构罪”,并无主观上的特定要求。但随着司法实务的发展,更多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重罪,若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为了偷骗税款,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只侵犯到了发票管理秩序,这种仅虚开的行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科以重刑的行为犯观点,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本罪是非法定目的犯。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高检发〔2020〕10 号)提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目前的司法判例,已经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如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某开办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为给购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以某公司的名义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并为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将款项转入某公司账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又如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罗某系喜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门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获得某公司的资金,在不存在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成喜地公司卖货给某公司,某公司再卖货给门里公司的虚假交易,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罗某为逃避喜地公司当期应缴税款,让英爱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经查,门里公司未向税务机关进行抵扣。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不存在经营行为,即不存在纳税的事实基础,故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喜地公司为某公司开具专票是为了向某公司变相融资,且罗某让英爱公司为其开具专票,是为抵扣变相融资而产生的销项税,罗某主观上不具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摘自《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0期,《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作者:赵景川。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