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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领导干部该如何看待质疑批评?

祝华新/微信公众号“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
2017-09-17 10:37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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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晚,安徽阜阳界首市交警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一个微信群中,群主杨某发布辱警言论。这个微信群共有241名成员,警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有律师认为,群主辱骂他人,违反社会公德,当然错误,但仅在微信群里发表了发泄情绪的骂人言论,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将其行政拘留,处罚过重,属适用法律错误。杨某向阜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一些网民借助互联网发表批评性言论,需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基层执法者也要欢迎舆论监督,包容网民的吐槽,对于网上不实事求是的议论及时澄清,妥善回应公众关切。

依法治理网上违法言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即使用匿名的马甲发言,也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今年春节除夕夜,哈尔滨民警曲玉权处理一起斗殴警情时,被歹徒袭击,不幸牺牲,年仅38岁。然而,一名叫作“lukehceno”的网友在微博扬言“凡打杀公安者皆为英雄,点赞”,激怒了舆论。警方在广州将这个侮辱牺牲民警、煽动暴力袭警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定罪处罚。

网民的“人肉”搜索,揭发了不少贪腐线索,但也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罪推定而误伤无辜。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利用网络公开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8月,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网民首先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而公民的言说和行为只能在法律的框架进行。

不能要求网民对问题看得那么准

前不久,河北邯郸涉县一网友发帖,吐槽当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还是人民的医院吗?”该网友被警方行政拘留。邯郸市公安局派出工作组调查后认为,这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撤销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差不多与此同时,陕西也传出网友李某发帖,质疑:“华州区强制所有公职人员捐款200元,请问是否合理?”警方认为网帖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将其行政拘留。后鉴于该网友对“寻衅滋事行为”认识态度较好,通知李某所在单位带回批评教育,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发表帖文《致吐槽食堂吐槽逼捐执法者:习近平教你如何处理》,直接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两段讲话:

“网民大多数是普通群众,来自四面八方,各自经历不同,观点和想法肯定是五花八门的,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问题都看得那么准、说得那么对。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我们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

“形成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不是说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调子,而是说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违法犯罪,不能超越了宪法法律界限。我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这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要注意,首先要做好。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不少网民在微信公众号“长安剑”下留言,表示支持。网友“逍遥”说:“政府部门要有从善如流的胸怀,广开言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决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一棍子打死!”网友“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认为:“执法终归是服务于民,而不能凌驾人民之上。”网友“夏语冰”作出了细致的分析:“吐槽食堂,吐槽逼捐,这一类事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自我权利意识和管理者执法者僵化落后的治理心理与治理能力之间的矛盾,暴露出了某些工作部门治理水平落后、治理能力低下的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把监督当成挑刺儿会看不到真相

2015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谈到了毛泽东和黄炎培当年在延安关于王朝兴衰的“窑洞对”,语重心长地指出:“当年‘窑洞对’的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吗?恐怕还没有。一些领导干部怕监督、不愿意被监督,觉得老是有人监督不自在、干事不方便。古人说:‘距谏者塞,专己者孤。’如果把监督当成挑刺儿,或者当成摆设,就听不到真话、看不到真相,有了失误、犯了错误也浑然不知,那是十分危险的。”

《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网民批评执法、捐款甚至食堂饭菜,如果方式不当,可以进行讨论,提出反批评,但不宜轻易地诉诸公权强制。法学家重视刑法的谦抑,只有当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采用其他部门法手段难以充分保护时,才动用刑法进行抗制。公权勿枉勿纵,尤其不宜让警察为不当作为埋单,恶化警民关系。

《吕氏春秋》曰:“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当下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政府的公共治理,借助舆论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基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有助于倒逼公共治理体制的改善。

老一辈领导人面对批评言论

领导干部面对质疑批评的言论,是发火大怒,还是警觉自省,显露出为政者的品格和胸襟。在这方面,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我们作出了表率。

1941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杨家岭开会时,一位代县长被雷击身亡,一位农民的毛驴也被雷劈死了。农民当街大骂:“为甚不让雷公劈死毛泽东,偏要打死李县长、打死我的毛驴!”这位农民被干部抓起来。毛泽东指示将骂他的农民放掉,表态说:“群众发牢骚,有意见,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到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去追查,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

后经调查,原来是当地征粮太重了,农民有怨气。毛泽东接受开明绅士李鼎铭等人的提案,作出精兵简政决议,发起军民大生产运动。

1978年,时任中共广东省委第二书记习仲勋接到惠州一位检察院干部的批评信,认为他对两个治水工程的评价不符合事实,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用词尖刻。习仲勋很快回了信,表示诚恳接受他的意见;接着给全省县以上党委和省直局以上负责人写了一封公开信,将惠州来信和自己的回信一并转发。习仲勋强调:下面干部敢讲话,这是一种好风气,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不要怕听刺耳的话。写信的同志相信我不会打击报复他,这是对我们的信任。

1978年11月8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报道,向全国读者郑重推荐习仲勋处理批评信的做法,认为这样做,“我们党被林彪、‘四人帮’严重破坏了的好传统、好作风,很快就会得到恢复和发扬,毛主席所期待的那种‘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就会很快出现。”

(作者系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原题为《祝华新:领导干部该如何看待质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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