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家庭教育宣传周】依法带娃,涵江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并挂牌成立全区首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2022-05-13 20: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

为有效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5月13日上午,时值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涵江法院联合涵江检察院、区妇联、涵西街道办、助涵社工等部门在延宁社区开展“和谐家庭周 喜迎二十大”2022年涵江区家庭教育宣传周启动仪式暨最美家庭表彰活动。

涵江检察院检察长姚舟、涵江法院副院长方季萍、涵江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陈桓、区妇联主席陈丽琼、涵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林国成等出席活动。

首个中心揭牌成立

///////////

涵江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妇联、涵西街道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共同为“涵江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揭牌,标识着涵江首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正式成立。

该中心采用“1+N”家庭教育指导模式,集家庭教育指导、回访帮扶、维权帮教、心理疏导、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十余项功能于一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区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推动全区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

交流研讨促进教育

///////////

紧接着,参加揭牌仪式的领导还为到场的10户最美家庭颁奖,并组织召开涵江区家庭案件现场协商研讨暨《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座谈会。

与会人员就《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与开展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有效结合,切实推动和发挥各单位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开展了充分的交流研讨。

现场宣告督促履行

“责令义务履行人进行正确教育、引导和合理管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活动现场,涵江法院法官还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宣告《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全面保障。该案系涵江法院发出的首份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心理疏导回访帮扶

///////////

涵江法院法官积极开展回访帮扶工作,与涉案未成年人家庭以面对面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同时,专门聘请一位心理咨询师,为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帮助其勇于面对现实、积极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我日后一定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涉案未成年人坚决地说道。

现场普法献上慰问

此外,涵江法院干警还向社区群众分发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书籍和民法典宣传资料,与家长们面对面交流育儿方式,引导家长正确关爱、理解、教育孩子,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涵江法院副院长方季萍、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陈桓、区妇联主席陈丽琼还共同慰问了两户优秀女性代表家庭,为她们献上鲜花和慰问金,并向她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祝福。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的建立,是涵江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举措,是推动家庭教育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创新之举。下一步,涵江法院将以该中心的建立为契机,整合多方力量,拓宽“1+N”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实见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为新时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 | 陈清清 吴辰昀

编辑 | 曾雪红

原标题:《【家庭教育宣传周】依法带娃,涵江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并挂牌成立全区首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