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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机关将按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办案,重新界定检察官权责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7-09-29 14:2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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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细化检察官办案职责权限。东方IC 资料

从今年10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来办案,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9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检获悉,近日,该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细化检察官办案职责权限,“要对原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造,强化司法属性。”

司法化改造,强化司法属性

今年6月,最高检机关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完成了机关首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基本形成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在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改革就要步入司法责任制这一系统工程的最核心环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得好不好,直接关系改革成败,“最高检机关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标志性、示范性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的类型、设置和运行机制,细化了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

“检察机关原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而是以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的方式办理案件。”肖玮表示,最高检根据履行职能需求、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基于此,“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指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最高检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承办的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关键是要对原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造,强化司法属性。”肖玮说。

业务负责人不能改变检察官处理意见

“在设置新的办案组织后,需要重新界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肖玮表示,最高检还通过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把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检察业务,明确了每一类检察业务中,哪些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哪些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以前,最高检实行的是“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制,基本上按照行政化的方式办案。

“运行新的办案机制后,处长这一级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肖玮表示,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时,也不能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处理意见或要求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改变意见,只能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将不同意见连同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审核或决定,“他们在审核、决定案件时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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