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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首获优先配售权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施露
2017-10-10 10: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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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了网下发行股票优先配售的范围。

10月1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公告,公告中对多条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

与2016年1月起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比,此次修改的文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首次被纳入网下发行股票40%的优先配售范畴。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筹集并管理。早在2012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就已经受托投资运营广东省1000亿元养老金。但该项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2015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将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

此前的条例中,仅有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符合优先购买网下发行股票的资格。

这已经不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修改部分条款,今年9月7日,该办法曾有过修订,不过主要是针对可转债。

根据9月8日的修订条文,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此外,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调整为采用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

与此同时,为配合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而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改造工作也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自今日起将按新规发行。

近几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曾历经数次修订和数次废止,此次修改,养老保险基金将首次与社保基金、公募基金共同享受线下优先配售权。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二,删除第十条第四款。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除本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四,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9月7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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