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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2018年1月1日起禁燃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00元

齐鲁网
2017-10-1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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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安监获悉,10月10日上午,济南市召开《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宣传部署会议。《禁放规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颁布实施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音污染的一件大事,更是改变济南市广大市民群众生活习俗,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从禁放到限放再到禁放 23年来命途“多舛”

自1994年以来,济南市城区先后经历了“禁放”、“禁改限”的不同阶段,基本达到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目的,“限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全面“禁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017年春节前,市政府、市文明办发出“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倡议,市民反响积极,烟花爆竹整体燃放量和集中燃放频次较往年明显减少,空气质量较同期有了明显改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市民群众支持期盼,制定出台《禁放规定》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全面禁放目前只明确市内500平方公里单位 还有5个县市区自行划定

为使禁放范围更具合理性,《禁放规定》明确将禁放区域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是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上述禁放区域之外,还特别强调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00元

《禁放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了从销售源头上实现禁放,《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另外,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禁放规定》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共同打造大美泉城,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烟花鞭炮禁放应民众呼声势在必行,宣传工作刻不容缓。此次《禁放规定》明确: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此外,除重要节日集中燃放外,结婚庆典事宜也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因素。《禁放规定》对婚庆服务者和酒店、宾馆经营者设定了相应义务,规定: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

(原标题为《 济南2018年1月1日起禁燃烟花爆竹 最高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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