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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岂能弄虚作假!中办国办正式发文,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浙江环保
2017-10-11 10: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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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就深化环境监测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意见》指出,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意见》要求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意见》提出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意见》提出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6项创新举措:

一是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同时,实行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二是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由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是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四是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五是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联合惩戒,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是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那么浙江如何?

近年来,我省大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积极构建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督促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落实环境监测质量主体责任,树立质量优先意识,严守监测数据质量红线,切实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全省性环境监测机构飞行考核、交叉检查、能力验证考核和实验室间比对。同时,切实加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和排污企业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涉嫌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下一步,我省将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创新思路、完善机制,狠抓《意见》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使我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成为全国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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