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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医药费用控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院长评聘等挂钩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2017-10-2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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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

《实施意见》指出,要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年增长幅度不高于规定的比例要求。自治区定期对各地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要积极推进医药分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积极探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要逐步将医保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变为成本。

(原题为《内蒙古将医药费用控制与院长评聘挂钩》)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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