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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原副市长梁栋受审:受贿235万,为司机要买房优惠

王吉祥/安徽网
2017-11-01 11:37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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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11月1日讯,今天,安徽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涉嫌受贿罪案,在淮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梁栋,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案发前系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厅级),曾任利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中共利辛县县委副书记、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月13日经淮北市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任圩派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梁栋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栋利用其担任利辛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利辛县县委副书记、书记、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其驾驶员刘建国分别向安徽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联公司”)和张和平要求购房优惠,收受翰联公司、利辛县中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中星驾校”)、葛凤奎等单位、个人的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35.4717万元,为上述单位、个人在工程项目、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淮北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35.47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7年8月7日,淮北市检察院就该案,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于今天开庭审理。

(原题《原阜阳市副市长梁栋今天在淮北中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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