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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27起涉家务补偿离婚案有15起补偿少于5万元

红星新闻
2022-06-1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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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丈夫起诉离婚,全职妻子获3万家务补偿”的新闻冲上热搜,这起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引发热议。案件中,女方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法院最终判决男方付给女方经济补偿款3万元。有网友认为,直观来看,家务补偿款太低,“找个保姆都不止这点钱”。

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施以来,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离婚案中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处支持家务补偿款的情形有哪些?家务补偿款该如何认定?家务补偿金额是否应该制定相关标准?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公开可见的有27起离婚案支持家务补偿金,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而家务补偿金额较多的案例,则存在补偿方自愿、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抚养子女人数较多等特点。

补偿金额大多偏低

27起案例有15起补偿少于5万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王女士生子后辞工全职照顾孩子。近期,谭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要求谭先生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谭先生付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款。

这起案件再度引发关于“家务补偿”的热议。

自民法典新规适用于司法实践以来,“家务劳动”补偿一度引起广泛热议。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截至发稿前,微博平台“家务补偿”有关的话题有数十条,有多个话题阅读量过亿。比如话题#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有2.7万讨论5.3万阅读,话题#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有2.7万讨论 6.1亿阅读。

家务补偿的数额时常成为讨论的焦点,在微博热评区,常有一些评论提到,法院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太低,“找个保姆都不止这点钱”。

根据媒体报道和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了2021年以来媒体或法院公布的27起离婚案支持家务补偿金。

这27起离婚案中,有3起案件未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公布了具体金额的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家务补偿在10万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有15起案件家务补偿金额小于5万元。这也意味着,支持家务补偿的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补偿1万元至2万元的有7起。家务补偿金额最少的是1万元。

图据IC photo

补偿金较高的仅4起

超10万元案例或不到总量的两成

27起案子中,支持家务补偿金超10万元的案子有4起,支持金额分别为93万元、55万元、20万元、12万元,或不到案件总量的两成。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这4起案子中,一起看似家务补偿较高,实际包含房产等其他共有财产。一起系被补偿方长年抚养多个子女。一起系补偿方常年不负担家庭责任。还有一起系家庭条件较好,补偿方自愿支付该数额款项。

补偿金额为93万元的离婚案中,源于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号2021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案件中,男女双方2009年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妻子刘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述称丈夫朱某经常家暴,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法院的判决支持他们离婚,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轿车、存款等归朱某所有,朱某应支付刘某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信金国律师对此分析,“所谓的93万‘家务补偿’,其实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真正属于‘家务补偿’的范畴恐怕不多。”

补偿金额为55万元的离婚案中,男女双方结婚20多年,是男方自愿支付,将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

家务补偿为20万元的离婚案中,是一对共同生活了30多年的夫妻,妻子抚养了8个孩子。

案件中,男方对千万家产分割意见不大,对家务补偿金却强烈反对。法院认为,老陈(化名)与阿萍(化名)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也都没有法定过错。双方共有8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事务多由阿萍操持。法院结合家庭经济情况、老陈经济能力、双方生活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老陈还应向阿萍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

重庆北碚法院曾公布一起支持家务补偿12万元的案件。当事双方2011年结婚,育有二子,胡某(男)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女)娘家接济。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并酌情认定胡某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万元。

图据IC photo

“家庭煮夫”也获补偿

有一成案例为女方给男方家务补偿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时发现,2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系女方赔付男方家务补偿。占案例总量的一成,而9成案件为男方支付女方家务补偿。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市一“家庭煮夫”离婚获1.5万元经济补偿。北京密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中,男方获得了1万余元的家务补偿。这类案件均系女方较少照看孩子,孩子主要由男方照顾。

红星新闻此前曾报道“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劳务补偿”案。这起案件中,法院考虑到王某(女)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适用当时民法典新规定的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酌定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5万元。

在一起支持家务补偿2万元的离婚案中,蔡某(丈夫)在外打工,多年不支付生活费。法院考虑到周某(妻子)在抚养儿子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特别是在儿子患有自闭症后,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一直是由周某单独照看。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男方应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2万元。

还有一起离婚案,夫妻一方读研读博,另一方在生活方面付出更多,法院也支持家务赔偿。

这起案件中,丈夫与妻子结婚后不久,丈夫就考研读博。法院考虑到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多半时间都是在完成学业进修,妻子抚育女儿,协助丈夫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准予离婚,并支持男方给付女方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图据IC photo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的补偿多为1~5万元

超10万元的多为夫妻协议约定

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信金国提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非常低。因为《婚姻法》规定,只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但这样规定存在一个弊端,即绝大多数家庭不会采取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88条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则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信金国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提出家务补偿需要什么条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负担家庭较多义务的,可以请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如果结婚成为了家庭主妇,显然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补偿。法律并没有规定仅限于家庭主妇获得该赔偿。同理,全职爸爸当然也可以得到补偿。

关于家务赔偿金额的相关问题,信金国律师指出,“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无可厚非。但真正能够获得的家务补偿款实为有限。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像二、三十万的离婚经济补偿款大多出自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得以判决。”

马玉珍律师指出,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万,对方是全职太太,这100万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但是,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特别是全职在家,丧失了就业或晋升机会,甚至丧失了经济独立的能力,离婚后会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财产是平均分割了,但无疑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出台了这项制度。

【律师说法】

法院确定补偿数额要考虑四个因素

关于家务补偿金额是否有相关标准的问题,马玉珍律师指出,目前,家务补偿制度还没有统一标准。相信将来会出台统一的标准。“我认为应全面综合考量,尽量使付出较多家庭劳务的一方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符。可以考量以下因素:家庭劳务的时间、投入家庭劳务的精力、劳务的效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比如一方因照顾家庭放弃自我发展空间、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都是经济补偿数额确定时考虑的因素。我认为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以夫妻双方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的年限来作为基础参考,然后考量其他因素酌定。”

信金国律师还提到,民法典中的家务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4个因素进行考量: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关于女性家庭婚姻方面的采访时表示,大部分家务劳动者面临离婚时,可以请求家务劳动补偿,“但是这个补偿是很有限的,只是法律制度的干预。”

蒋月生活中接触过这样的女性,她名牌大学毕业,此前有很好的职业发展经历,生育后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留她做全职太太,多年后婚姻遭遇危机,40多岁在职场上无多大竞争力,重返职场需经过痛苦的适应期。

“我个人非常强调建设更多公共服务来提供更多的支持、帮助,例如,延迟放学,使接送孩子的时间更灵活,应当考虑建设一些公共服务,去衔接学校放学时间或者延时服务。”蒋月教授表示,希望建立更多的公共服务减轻生育养育的负担,“在我看来,人不能放弃自己的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陈建慧
    图片编辑: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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