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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摩托车司机拖行交警百米 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刑一年半

2017-11-13 16: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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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每个人安全出行的一个重要保证和一面屏障,他们在无数个日日夜夜、寒雪骤雨中坚守一线,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出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打击犯罪......然而就是这么一支果敢忠诚的队伍,屡屡遭受不法分子的伤害。

今年8月11日下午,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增援警力王斌等3人按照七里河交警大队的统一部署,在七里河区政府西侧天桥附件执行公务,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车载人,以及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4时55分许,王斌发现一两轮摩托车沿西津路自西向东逆行疾驰而来,他依法对该车进行拦停,挥手示意摩托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然而摩托车驾驶员毫不减速冲撞而过,将正在实施拦截的王斌的双手卷入摩托车后载物架中,拖行上百米后驾车迅速逃离现场。

王斌被重重地摔在地上,裤子被扯烂,两手掌被挂得血肉模糊,两膝盖被蹭伤,鲜血不停地从裤管渗出。王斌被同事送到就近的陆军总院治疗。经检查,王斌左腿胫骨结节改变,不排除骨折的可能性;双手手掌、右膝盖多处软组织挫伤,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

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迅速开展查缉布控工作,迅速确认嫌疑摩托车及驾驶人的形貌特征。8月12日下午4时许,在七里河柏树巷附近,七里河分局将嫌疑人及其摩托车辆一并控制,移送至小西湖派出所审查。

经查,嫌疑人名叫丁某,其对驾驶摩托车拖伤执勤人员事实供认不讳,小西湖派出所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将丁某予以行政拘留10天。兰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随即开展随案督察,经认真调查,认定丁某行为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8月18日,小西湖派出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刑事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8日,七里河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兰州七里河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公务人员受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某在 2008 年 12 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6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2 年,并处罚金 70000 元。先后减刑 2 次,于 2016 年 11 月刑满释放。丁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然而就在11月11日双一日当天,微信公众号7维视角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名交警刘龙被一汽车恶意冲撞并拖行,造成交警刘龙严重受伤,目前仍在医院抢救。

转自 李文东 交警:

我是今天在蓝天幼儿园门前执勤维护秩序交警的同事。下午幼儿园放学的时候(约16点以后),一辆社会车辆故意撞向我们正在执勤的同事,并拖行十余米,造成交警刘龙肋骨骨折、腿骨骨折,现在在医院抢救。如果有当时视频录像资料的家长或老师请联系南岗交警大队李文东,电话15104669487,不胜感激!谢谢!案情相当简单,交警在幼儿园维护秩序,突然遭受汽车恶意冲撞并拖行(应当是碾压了),并造成交警严重受伤,目前仍在抢救!

受伤交警刘龙仍在抢救的照片:

交警刘龙仍在抢救中

撞并拖行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严重受伤

不过令人稍感宽慰的是,行凶司机已经被抓,并已经被刑事拘留!

法律规定的很清楚:有暴力或者威胁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用车辆拖行是暴力的一种形式!

不要用任何不理智的行为挑战警察的执法权威,任何一个案事件中,警察执法在先,公民质疑在后,不要因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将自己“公民”身份的标签改写成“违法嫌疑人”亦或“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代价是沉重的!

(文中图片均来自微信公号7维视角,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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