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骗取银行授信并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2-06-20 09: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字号

银行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审查客户信用后为其提供资金的行为,银行客户可据此向第三方证明其履约能力。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授信后,又以该银行授信为证明,在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日,A公司向兰州市某信用社提交A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及伪造的该公司与甘肃省某公司的分公司工程部签署的总价6.6亿元的虚假协议等,被某信用社初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次日,某信用社风险委员会作出“关于向兰州福立物资有限公司授信银行承兑汇票6亿元的批复”。同年8月8日、11月26日,A公司在某信用社获得500万元及6千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王某平以其位于甘肃省定西市的10套房产为6千万元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平、郭某以某信用社授信6亿元的批复为诱饵,隐瞒所属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与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协商借款事宜,后又提出收购林某某、支某某在某公司的股权及宁夏某酒店的资产。同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平、郭某先后与林某某、支某某签订了三份《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人以4.3亿元的价格收购某公司全部股权和某酒店全部资产,林某某提供某公司名下某酒店的房产作为抵押,二被告人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贷款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收购款。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平伙同被告人郭某隐瞒其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和资金真实用途的事实,以A公司、B公司的名义分别向甘肃某银行、某信用社提供虚假的施工协议、购销合同及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资料,向两单位申请了总金额10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达4.82亿元)及贷款3000万元。自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平以上述汇票及贷款向被害单位某公司支付了1.878562亿元收购款,被告人郭某获得2050万元现金及总额29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余款被告人王某平用于支付其个人借款。至案发,二被告人欠付某银行、某信用社汇票款及贷款共计5.12亿元,其中3.1亿元由被害单位某公司以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

判决结果

王某平、郭某利用林某某经营某酒店急需资金之机,以某信用社授信6亿元的批复为诱饵,隐瞒所属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及资金实力,骗取林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股权及资产收购协议》,而某信用社授信6亿元的批复是A公司向某信用社提交的虚假财务资料及伪造的虚假协议等取得的。在获得某公司为二上诉人提供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的承诺后,上诉人王某平、郭某以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资料等骗取银行资金,且到期后无力偿付。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王某平、郭某名下的A公司、B公司、C公司均无实际经营活动,且二上诉人均已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对于上诉人与林某某签订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没有履约能力,对于自某银行、某信用社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贷款也没有偿付能力。二上诉人在取得银行资金后,除支付给某公司1.878562亿元收购款外,其他资金均用于偿付其个人债务等个人开支。二上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及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