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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靖︱从特朗普诉讼官司说起

杨靖
2017-11-25 11:41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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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二十年后,诽谤诉讼居然成为美国的一宗朝阳产业,令人大跌眼镜。从政坛名流、商业大佬到娱乐明星,纷纷摩拳擦掌,竞相成为诽谤官司的原告。其中的佼佼者,如政坛名宿阿里尔·沙龙状告《时代》杂志;驻越美军总司令威廉·威斯特摩兰指控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宾夕法尼亚州检察官理查德·斯普拉格更不惜耗费二十年光阴,与《费城询问者报》对簿公堂。然而所有这一切加起来,其影响力似乎都不及现任总统、当年的地产名人唐纳德·特朗普因一篇嘲弄其建筑规划的专栏文章,愤而起诉《芝加哥论坛报》,并索要500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幸好,照《纽约时报》名记安东尼·刘易斯的说法,他最终输了官司——“否则,迟早会有人提出10亿美元的诽谤诉讼。”

报刊媒体是否有资格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批评?对他们的批评和报道是否允许存在偏差?美国政府及其情报部门是否有权以“爱国者法案”的名义对全体国民实施监控?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现代公众知情权意识的增长,相当一部分美国人坚信,必须通过报刊媒体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以进一步促进言论和出版自由;而另一部分美国人则认为,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反恐时代的来临,势必要求政府加强言论控制,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如此一来,人们不禁要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保护的言论及出版自由究竟何去何从? 要回答上述问题,恐怕首先需要回顾美国言论及出版自由简史。

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堪称是美国新闻出版史上里程碑式的判例,由此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事实上导致美国各新闻媒体在批评国家公职人员方面获得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按照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政府立法权属于国会,执法权属于行政,司法权属于法院,这三者相互独立。如果政府要管制新闻,执法部门必须有法可依,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明白白限制了国会对管制新闻进行立法,所以美国没有新闻法,美国政府管制新闻也就于法无据。在两百多年的美国历史上,美国联邦政府和新闻界的冲突持续不断,但始终处于下风——杜鲁门总统当年被媒体穷追猛打,弄得灰头土脸,亦只能自我解嘲,“耐不了热,就别进厨房”——其关键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存在。

杜鲁门总统

沙利文案发生之前两年即1962年,纽约新闻从业人员大罢工,时任肯尼迪总统下令调停,并试图借机插手时报事务,遭到时任《纽约时报》华盛顿分社社长赖斯顿的强力反击:“美国总统不能审查纽约媒体。《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明确禁止美国国会干涉媒体自由。”他在专栏中同时指出:国民需要知情权;随着美国在国际事务中作用日益增强,总统权力前所未有,因此需要一个“不驯服”的新闻界。像另一位《纽约时报》名记盖伊·特立斯2009年接受访谈时所说:“牧师、银行家、政府,以及布什、奥巴马都不讲真话,谁也不会像时报那样探求真相”——没有总统,美国可能照常运行;而“没有时报,我们很可能回到前苏联时代”。

事实上,自美国立国以来,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已成为美国人的常识。这一种自由,在托马斯·杰弗逊于1787年写给弗吉尼亚友人的信中,被赞誉为最根本的自由:“政府的存在是为表达人民的意志,这是确定不移的首要目标;要是由我来决定是要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但同时我也会让每个人都有报纸可读,并且有能力阅读。”作为一名历史学者,杰弗逊深知专制政权会习惯性地掩饰其过恶——除了媒体,人民对此一无所知,又如何知晓是否应该维护这一政权,还是在必要的时候通过暴力将其推翻?杰弗逊相信,只有保持选民的信息渠道通畅——哪怕有时信息会被一厢情愿地或别有用心地歪曲——才能造就美国民主的繁荣而不致沦为独裁或暴民统治的牺牲品。四年以后,他的信念广受认同,有关“权利宣言”的第一修正案在国会获得通过。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如下:“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其中,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又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由条款”。这一条款中的言论或出版自由,即人民有没有权利公开地、无拘无束地谈论涉及他们自己的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的问题,有没有权利公开讨论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实真相,有没有权利对这些事实进行评论。此后,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在美国朝野也成为共识。

至于上述讨论和批评中是否允许存在偏差,答案也毋庸置疑,恰如布伦南大法官曾说:“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其后,美国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在《论出版自由》(1974)的演讲中宣称:“难以想象,没有一个自主的出版界,我们的共和国还能继续生存”——可谓上述论断的最佳注脚。

斯图尔特在《论出版自由》的演讲中首先区分了两类不同的自由:言论自由侧重于保护个人,出版自由则明确保护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国父们之所以在宪法及修正案中强调区分这两类自由,斯图尔特认为,就是为了对政府机构加以制衡和监督。根据宪法,自由的出版界可以发表它所知晓的事实与真相,同时,也可以尽其所能去获悉各种信息。而只有政府信息的公开和诚实,加上人民和他们代表之间的足够交流,才能最大限度形成对专制和独裁的监察和威慑。个人的意见汇集到一起,通过媒体传播形成共识,便成为舆论。新闻媒体有权力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以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具有精神和道德的力量,会对国家的公权力及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也正因为此,斯图尔特在演讲结束时再次宣称:“没有一个独立的出版界我们的自由也许还能存活,但国父们早就对此深表疑虑,而在今天,在1974年,我想我们大家都会感谢他们对此的疑虑。”

时至今日,在制定成文宪法的157个国家里,有124个国家规定了人民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并且没有一个国家胆敢在宪法中明目张胆地直接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就像空气一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它无需赐予,也无需任何论证。甚至许多军事独裁和极权专制国家为掩人耳目也高喊言论自由,然而在这样的国度,言论自由只是写在宪法里,或悬挂在宣誓的墙上,而在日常生活里却连这四个字都可能成为禁忌:因为掌握权力的政府深知,要奴役人民就必须让人民保持愚昧——而控制言论和新闻出版则是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手段——因此在没有出版自由的国家,人民就必然成为双目失明的聋哑人。正如布莱克大法官所言(1971):“新闻界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样他们才能曝光政府的秘密并告知人民。唯有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新闻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与之类似,布伦南大法官在“沙利文案(1964)”判词中也写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这些讨论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苛刻,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因为美国人民相信,一旦公众的言论及出版自由被加上禁锢的枷锁,那么民主必定不复存在。

奇怪的是,尽管如今美国人关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并传布四方,但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各地,却仍有人以四个多世纪前英国星室法院发明的诽谤罪名而被起诉:一位土耳其公民参观国父凯末尔纪念馆后,因攻击现任首相被罚重金;1995-2005年间,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均有公民因诽谤言论被起诉;2006年,俄罗斯刑法典新增罪名:凡“公开诋毁对俄罗斯联邦负有国家责任的人”即构成犯罪,可以被处最长三年的有期徒刑——这也无怪乎沙利文案结束时,时年92岁的美国著名哲学家、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要振臂高呼:“这是一个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他当时的欣喜之情,与两个多世纪前曾格案的主人公何其相似!

德国移民约翰·彼得·曾格生活在18世纪中期的纽约殖民地。当时纽约只有官方的《纽约公报》,其言论往往代表总督一方。而纽约首席大法官莫里斯为首的反对派(乡村派)为抗衡总督科斯比及其党羽(宫廷派),乃不得不另立喉舌,即曾格的《纽约周报》。后者以“国王乔治,自由和法律”为旗号,以读者来信、评论等形式,对科斯比一派的贪婪腐败进行揭露和嘲讽。恼羞成怒的科斯比在英国王室大臣的支持下奋起反击,于1734年11月以诽谤煽动罪逮捕曾格,并下令将涉案出版物当众销毁。1735年8月,在曾格被监禁长达9个月之后,陪审团当庭听取汉密尔顿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顾科斯比和法官的强烈反对,一致同意行使陪审团废止权,裁决被告无罪。围观群众欢呼雀跃,科斯比遭遇沉重打击,不久便黯然下台。

众所周知,言论自由表达的问题在殖民地跟在宗主国一样由来已久。早在1671年,时任弗吉尼亚总督威廉·伯克利便不无愤怒地慨叹:“感谢上帝,因为这里没有自由的学校和印刷,我希望在今后的几百年里都不要出现这些东西;因为知识给世界带来了忤逆、异端邪说和党派之争,正是印刷释放出了这些东西,而诽谤则处处跟政府作对,上帝保佑我们远离两者!”所幸的是,由于殖民者对英国习惯法、人身保护法、大宪章等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典早已了然于胸,伯克利的愿望难免落空——到18世纪初,在美国考察的托克维尔发现在全美各地,“报刊是保护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在我们这个时代,公民只有一个手段可以保护自己不受迫害,这就是向全国呼吁,如果国人充耳不闻,则向全人类呼吁。他们用来进行呼吁的唯一手段就是报刊”。

曾格(以及莫里斯派)坚信,在反对政府官员的腐败上,报刊尤其能发挥作用,甚至可以胜过机构和法令,因为后者只能对少数人实施监督,而自由的报刊却能动员全体民众。显然,反腐的中坚力量必然是腐败的直接受害者,即普通民众,而且任何人都不可能买通全体民众。《纽约周报》第四期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宣称:“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可能会伤害他的臣民,如果他在统治的过程中不把这些臣民视做人的话。最高统治者的义务不但是要尊敬全体人民,而且还要尊敬人民的个体……”第五期上发表的一篇题为“由陪审团来审判”的文章更是直接影射科斯比滥用公权:“由陪审团来对审判做出裁决,此乃吾侪法律之根基是也,无论谁公开压制或蓄意破坏(此原则),都将是对政府的一种攻击并导致专制,他将成为自己国家的公敌与叛徒。”——尽管文中所谓的人民,乃是指拥有相当财产的殖民地精英,但如此激烈的言论确乎也反映出宗主国影响的削弱和殖民地势力的坐大——由此出现的党争也不可避免。

从表面来看,作为王室代理人的总督一方似乎处于强势地位,然而时至18世纪,掌握殖民地立法权的议会下院而非之前的参事会(相当于上院)才是权力的中枢——连科斯比本人薪俸多少、补贴多少,皆由它而定。照历史学家西蒙斯的说法:“整个18世纪的趋势是,总督向下院力量提出挑战,而不是下院试图侵犯总督的权力。”或者用另一位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由两者权力消长现象总结出的术语,即“膨胀的要求与缩小的权力”(swollen claims and shrunken powers)。客观地来说,莫里斯派——他本人曾任纽约及新泽西省议会议长——所倡导的“出版自由”(Liberty of the Press)事实上并不包括对立法机构(议会)进行批评的权利。换言之,在当时的北美殖民地,批评英王政府与总督远比批评殖民地议会来得更为安全。

而《纽约周报》上比比皆是的“自由”、“专制”、“压迫”等口号也并不意味着真正的政治危机,相反更多是一种表明姿态的政治说辞——以“耶利米哀歌”的形式。科斯比一方援引的“诽谤法”源自1606年爱德华·柯克爵士向星室法院所做的汇报:对个人中伤将受到法律制裁,因它“有可能引发报复,久而久之会破坏治安”——至于对手握权柄的政府官员的诽谤则罪行要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破坏了和平,而且有损政府声誉”。而曾格首席辩护律师汉密尔顿的结案陈词恰好令这一谎言不攻自破:“权力也许可以用一条大河来比喻,这样比较恰当。当它限制在河道之内的时候,它风光旎丽,还可以造福于人。但当它泛滥之时,变得狂暴而不可阻挡;它破坏一切挡在它面前的事物,所到之处,满目疮痍。如果这就是权力的本质,那么就让我们来实施我们的义务,像珍爱自由的智者那样,运用我们最大的关怀来支持自由,它是对抗无法无天的强权的唯一屏障。”——由此可见,曾格案的意义在于帮助人们认清权力的本质,同时并确立出版自由的原则和限度:政府官员可以成为舆论批评的对象,并且基于事实的批评根本不是诽谤。

当然,《纽约周报》涉及的问题其实不仅在于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外,它还牵涉司法独立、陪审团权力以及人民主权的信念,等等。以曾格案审判过程中陪审团行使废止权为例:通常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法官指示的法律条文操作,将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则陪审团有权拒绝使用这一法律,即废止其效力,转而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心做出无罪裁决——很显然,假如不存在这一权利,则陪审团无异于橡皮图章——当17和18世纪,在宗主国有好几百名被告因诽谤定罪之时,北美大陆只有六人因诽谤而被起诉,而真正被定罪的则只有两人,其根本原因在于——正如在曾格案审判过程中见到的那样——科斯比为此先后三次组建大小陪审团:殖民地的大陪审团不肯依照诽谤法起诉,而小陪审团则不肯根据这类法律定罪。

曾格案过后两百余年,美国针对官员的诽谤案尽管形态各异,但结果大抵雷同——仍以“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为例:布伦南大法官改判阿拉巴马法院的判词——“不管报纸能否承受这样的判决,从而继续生存下去,本应充当公众批评喉舌的报纸,从此将蜷缩在畏惧和胆怯的阴影之下,而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无法在这样的气氛中有任何立足之地”——堪称是汉密尔顿辩护词掷地有声的回响。简而言之,用这位大法官的原话,即美国不存在“诽谤政府罪”之说,更遑论诽谤官员!这一判例,也为在美国打赢一场诽谤诉讼设立了较高的门槛。由此直至1980年代,诽谤案的数量一直处于下滑趋势——即使诉讼真的得以进入审讯阶段,多数的结果都是原告败诉。其他类似有关言论自由的诉讼,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庇护之下,结果也大同小异。美国在全球范围内被誉为捍卫言论自由的堡垒——直到沙利文案判决50年后斯诺登事件曝光,人们才发现事情起了变化。

首先是在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中,《纽约时报》从国防部获取的被贴上“绝密”标签的43卷卷宗,揭示出美国发动越战的理由令人怀疑。政府要求司法部门下令禁止出版上述文件,宣称这将威胁到仍在前线奋战的将士,并可能破坏旨在结束战争的外交斡旋。但最高法院却以压倒性的优势裁决“政府无法证明这一信息披露会给美国或美国人民立刻带来直接的、明确的、不可挽回的损失”。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并且认为,“国家安全”一词词义“过于宽泛、笼统和含混”,“而唯有一个自由且不受拘束的媒体才能将政府的欺诈行为公之于众……为了军方利益或所谓外交秘密而牺牲公众的知情权,这不是真正的公共安全”。尽管如此,在这一事件后,美国政府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管控力度却明显加大,经费也大幅增加——用安东尼·刘易斯在《禁止立法》(1991)一书中的话说:“在当今时代,总统以出于国家安全考量为理由,掩盖了政府越来越多的秘密勾当。情报机构每年花费数十亿美元,公众对其去向却一无所知。”

该书出版十年以后的9·11事件,是自日军偷袭珍珠港以来在美国本土发生的、对美国国家安全威胁最为严重的事件,美国由此被拖入所谓全球化反恐的泥潭之中。一个易受摆布的总统,加上神经过敏的国会,使得军情机构借机四处伸手,声称要查找并消灭幽灵一般穷凶极恶的敌人。“爱国者法案”的出台以及“国家安全局”的创设,不可避免地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传统理念发生冲突:媒体在政府的压力之下对美国反恐方略进行调查报道时往往失之于盲从轻信,从而失却了以往批判的锋芒。

9·11事件

其实早在9·11事件之前的2010年,即美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发动战争的第八个年头,23岁的美国军事情报官布拉德利·曼宁便从国务院和国防部数据库中窃取了75万份敏感文件,并将之传送给非盈利性的、自封为“信息门户”的维基解密。通过曼宁和维基解密提供的材料,媒体形象地向公众表明,美国在交战区发动的军事行动大量伤及无辜——若干从14到89周岁年龄不等的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人,经多年审讯,仍被关押在关塔亚摩监狱,尽管毫无证据表明他们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任何威胁。同时,大量证词将反恐战争丑陋的一面暴露在公众眼前,并在举国范围内引发了美国人对大规模使用武力——以及美国人最深恶痛绝的肉刑——的恐惧和担心:以此来抚慰西半球自相残杀的穆斯林兄弟部族更非明智之举——此举不仅无助于增强美国国家安全,相反却会激发并繁衍出更多对手和敌人。

比曼宁和维基解密更严重的、也是跟美国人的切身利益更为接近的并且更能引发高度关注的,是《华盛顿邮报》和英国《卫报》在2013年6月披露的消息——从国家安全局的秘密文件存储空间提取的170万份材料显示:包括美国在内的16家情报机构负责对全球范围实施监控。这一次的告密者斯诺登,是一名30岁的电脑黑客,曾先后受雇于中情局、国家安全局下属机构以及两家为间谍机构布置安全监控的私人公司。

斯诺登窃取的来路不明的文件披露出若干骇人听闻的信息,比如国家安全局根据“爱国者法案”,曾获得法院的秘密授权,对手机营运商巨头威瑞森的电话通讯记录进行监控:数百万美国人每天打出多少电话,每次通话时长多少,一切尽在掌握。更令人发指的是,国家安全局经过法院授权,对普通公民登陆谷歌、雅虎等搜索引擎的记录进行监控,并从海底电缆传输的讯号中收集在上述引擎拥有账户的全球数千万民众的个人信息。据说国家安全局在一份任务报告书中曾夸下海口:到2016年“它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任何人的情报”。之所以将如此耸人听闻的信息公诸于众,斯诺登认为此类行径公然违背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反对非法和程序不当的公民搜查),也是对美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公然践踏。

国家安全局对数百万公民隐私权的大肆侵犯——照斯诺登的说法,其中90%对国家安全根本不可能构成任何伤害——令公众十分震惊。其实,在过去一个世纪美国经历的热战和冷战进程中,国家安全政策的底线何在始终是引发公众争议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后半叶的冷战时期,人们——哪怕被指为绥靖主义者甚至叛国者——不禁要问:所谓随时可能遭遇的国家安全威胁到底实有其事还是夸大其词?政府的应对措施到底是有理有据,还是出于沙文主义的傲慢任性和全球军事冒险?毕竟,艾森豪威尔总统在他的告别演说中曾谆谆告诫国民:由“军火商与工业巨头联手构成的巨无霸”才是自由最大的敌人。遗憾的是,在艾森豪威尔讲话之后,这一同盟又吸纳了野心勃勃且门户森严的情报组织,并进一步扩张为三巨头联盟,权势煊赫,连走马轮替的总统班底也徒唤奈何。

斯诺登事件将美国人置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他们固然可以接受政府的一套官方辞令:比如,恐怖组织史无前例的频繁活动极大地威胁到世界和平与稳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美国政府被迫肩负起全球反恐的重任;为确保反恐战争的胜利,政府必须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技术手段;这一大规模的监控计划必须秘密实行——至于这一场全球性情报战的手段、范围以及花销多少,对不起,无可奉告——但请相信我们,我们政府,一向不会侵害你们——你们人民的自由——除非你们干了不该干的勾当。然而,在另一方面,美国人当然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反问,凭什么在所谓国家安全问题上要毫无保留地相信政府——它的官员可以不经审讯将平民关押多年,它在越战问题上一再撒谎,不惜歪曲真相,它在一个虚假的前提下让举国陷入难以控制的、无休无止的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的泥潭,它还寡廉鲜耻地对公民隐私实施大规模监控?

斯诺登

自沙利文案判决以来,没有哪个案例的重要性比得上斯诺登事件的影响——它反映出美国社会官民之间日益紧张的态势:政府坚信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在必要情况下有权采取任何措施,而公众则坚持他们必须享有知情权,否则如何判定一个背离了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极权政府到底是保护公民还是恶意加害于民?——其实这也是当年彼得·曾格案的要害所在。

如果深入观察的话,人们会发现捍卫言论与出版自由依然面临新的挑战——就某种程度而言,它今日遭遇的威胁跟英国星室法院时代并无二致:即为国家长治久安,政府完全有权压制一切异议与不满。在当下的美国,人们说起“国家安全”,也视之为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言论和新闻出版审查的理由,似乎只要宣称为人民谋利益,宪法第一修正案便可以束之高阁。在21世纪之前的美国,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前无论受到何等干预,也很少与颠覆罪(通过损害政府形象破坏现行秩序从而引发叛乱)相连。但在全球化反恐和核军备竞赛的背景下,媒体以及个人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旦稍有出格,极易招致所谓“零容忍”的惩处——正如某些官员宣称的,为了神出鬼没的恐怖主义和“意图”颠覆政府的暴乱,他们有权对任何公民进行监听和跟踪。至此,美国这一昔日民主政权的标杆也日益滑向专制独裁: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偷偷编织出监控国民的罗网,而民众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则荡然无存。由此可见,自古登堡印刷术发明以来,在这个日益纷争、矛盾日益激化的星球上,一个有良知的自由媒体——而不是作为党派喉舌或娱乐工具——的存在,可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来得重要。

据说,包括本文开头提到的《芝加哥论坛报》一案在内,特朗普及其公司近年来以原告身份总共提起七宗诽谤案——其中只有一例胜诉,因为被告缺席。当然,这些都发生在他入主白宫之前。至于此后情形如何——这位新总统自称他比任何一位前任更善于利用媒体——并且想要“控制和驾驭”它,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Indelible Ink: The Trials of John Peter Zenger and the Birth of America’s Free Press

Richard Kluger (Pulitzer Prize winner) W.W. Norton, 2016, 346 pages.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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