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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禁毒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庭审视频
2022年6月23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舒某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何某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对被告人舒某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被告人何某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张某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舒某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由扣押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明在被告人何某桃家中,将一个重约0.02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桃。同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舒某明在芷江县某单位附近将两个重约0.03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桃。随后,被告人何某桃将从被告人舒某明处购买的两个毒品海洛因零包中的一个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明。3月3日,芷江县公安局在办理被告人何某桃、张某明吸食毒品案时,二人主动交代了各自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4月7日,被告人舒某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明、何某桃、张某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桃、张某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还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毒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2022年以来,芷江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件23人,案件类型以贩卖和运输毒品罪为主,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8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
原标题:《【国际禁毒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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