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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离婚暗叫苦:忠诚协议承诺不出轨也要赔女方五百万

杭州交通918
2017-11-26 09:13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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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杭州交通918”广播台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多少法律效力?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今年8月,杭州萧山区的林先生(化名)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交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忠诚协议”,上面罗列了林先生和妻子韩女士(化名)的对家庭的各项承诺。

其中,关于离婚部分内容大意如下: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为了防止发生“某些不好的事情”,林先生承诺,如他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如果林先生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

韩女士则承诺,今后将关心和爱护家庭,用家庭幸福巩固爱情。

林先生忐忑地向法官解释道,这是结婚后双方因为几次吵架而决定签署的协议,现在自己虽然也没有不良行为,但按照协议也应当支付女方500万才能离婚,希望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之后,人民调解员联系了韩女士到场进行调解。也许是已经对这段婚姻十分失望,韩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林先生兑现“忠诚协议”的承诺。

林先生不禁暗暗叫苦,当初书写承诺时仅是为了缓和矛盾,如今却成了离婚的最大障碍。

经过林先生和韩女士的几次协商,最终林先生答应通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价200万补偿给韩女士。最终,在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归属之后,林先生和韩女士以调解的方式离了婚。

法官说法:

通常我们所说的“忠诚协议”,主要是夫妻之间缔结的对家庭的承诺、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教育、离婚财产处理等方面进行的约定。

在法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上述约定的效力认定各有不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必然无效,诸如出轨就应当自残等承诺当然是无效的。

2、关于若一方出轨则离婚的约定。若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则在法院诉讼中,该约定并不当然地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仅仅可以作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证据,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仍然要根据法律中关于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简而言之,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论是离婚还是子女抚养,均不能直接通过“忠诚协议”来预先变更。比如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约定孩子归谁的。

3、关于离婚财产处理的约定。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法、合理。

同时,对于重婚、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法院会从无过错方的受害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方面对于“忠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至常理程度。

因此,离婚财产处理中诸如约定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法院会据情判决。

也就是说,“忠诚协议”虽然有一定效力,但是在若想彻底解决家庭矛盾纠纷、保持婚姻稳定,还需要夫妻双方在关心照顾家庭、彼此尊重等方面共同努力。(杭州交通91.8综合自萧内网萧山论坛、萧山日报等)

(原题为《杭州男子婚后签忠诚协议,如出轨离婚赔女方1000万!真要离婚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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