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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发布最新通知

2022-06-30 18: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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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通江段禁捕和渔民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N〔2022〕-2号)及《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通江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禁止垂钓水域

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通江河岩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小通江河流域为永久性常年禁钓区。

小通江河赤江七页坑至诺水河镇平溪大桥、大通江河碧溪水文站至陕西交界处为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大通江河九浴溪电站至碧溪水文站、长胜大桥至石洞口河段为大通江河岩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小通江河流域包括诺水河风景名胜区河流、小通江河支流、溪沟和小江口芝包嘴至赤江七页坑河段。

二、限制性垂钓水域

除永久性禁止垂钓水域外的其它天然水域为限制性垂钓水域,除鱼类繁殖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外,其余时间允许开展休闲垂钓活动。

三、休闲垂钓管理

1、限制性垂钓水域原则上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两钩(不超过两钩、钩宽不超过2cm)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如串钩、爆炸钩、翻板钩、排钩、爪钩等)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方法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3、禁止利用船艇、排筏、充气皮艇等水上漂浮物设进行垂钓。

4、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5、禁止垂钓大鲵(娃娃鱼)、岩原鲤、重口裂腹鱼、中华鳖等水生保护动物及其它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误钓鱼类应及时放回原水体。

6、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7、垂钓者要服从管理、文明垂钓,不得乱丢垃圾,乱停车辆以及其它有碍防洪的行为。

8、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四、属地管理责任

禁捕工作已纳入河长制工作,各乡镇(街道)应会同本辖区河道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规范水域垂钓管理。

五、违法垂钓行为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法加大对违法垂钓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遇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垂钓行为举报电话

0827-7230857

0827-110

长江流域通江段禁捕和渔民

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标题:《通江县发布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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