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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退市再告证监会,主席助理亲自出庭应诉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7-12-19 10: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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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在一审败诉后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向相关方面核实,12月19日,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案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亲自出庭应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代表旁听了庭审。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本次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黄炜是法学科班出身,长期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官网资料显示,现年52岁的黄炜,江苏宜兴人,法学博士。1989年1月在司法部参加工作。1998年9月起先后任中国证监会稽查部综合处处长,人事教育部组织处处长。2001年2月起历任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法律部副主任(其间:2004年2月至2006年2月挂职任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副市长),法律部主任,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2015年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而欣泰电气则是A股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了IPO 申请;2012年7月3日,公司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正式登陆创业板。

但是,在其上市短短一年半以后,证监会就于2015年7月14日展开立案调查,证实欣泰电气不仅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对相关财务数据做了虚假记载,而且在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发公告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和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6日起暂停上市。欣泰电气也在2016年7月5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欣泰电气方面不服处罚结果,曾提出复议,但未能更改处罚结果。此后,欣泰电气提出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该案在2017年2月28日开庭审理,但之后的结果仍然没有改变。

欣泰电气自2017年7月1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5个月后的12月19日,欣泰电气的第二次上诉在北京开庭。

此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曾表示,欣泰电气是创业板第一家退市的公司,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且欺诈发行具有违法行为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欣泰电气将一退到底,无法重新上市。

附:证监会官网发布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审理》全文: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我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同志作为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

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我会并获得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同时,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从事上述两项违法行为。

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庭审中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黄炜同志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同志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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