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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案,被告获刑并要求恢复被毁林地

大河报
2017-12-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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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中牟县人朱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106.1亩林地上硬化道路、修建仓库、开设陶瓷城,致使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朱某某非法破坏农用地一案,12月20日上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朱某某被处以刑罚的同时,被要求限期恢复林地原状。据介绍,这是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河南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2月20日,河南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海江担任公益诉讼人出庭。中新网 图

【案情介绍】

未经审批破坏106.1亩林地生态环境

中牟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透露,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间,朱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毁坏其承包的中牟县广惠街刘申庄村南的林地,用以硬化道路、修建仓库、开设陶瓷城,致使106.1亩林地遭到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等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016年3月22日,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破坏农用地罪对朱某某立案侦查,但原林地所有权人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生态资源损害尚未修复。经河南省检察院批准,11月24日,中牟县检察院依法向中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昨天上午在庭审现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出示了起诉指控朱某某破坏林地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围绕恢复林地原状条件、所需时间等争论焦点,与被告辩护人和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涉案陶瓷城拆除,恢复林地原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机关评估费15600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

破坏环境“不了了之”,检察公益诉讼说“不”

据介绍,这是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河南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确保被破坏的林地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中牟县检察院依法向中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要求判令被告人朱某某赔付砌砖体拆除、地面硬化拆除、覆土恢复等用以恢复林地原状费用80.16万元。昨天的庭审中该要求获得法院支持。

河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今年7月1日开始,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

检察院如果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

检察院如果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省虽不是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已经积极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作为重点,结合实际,采取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手段,大力开展公益保护。

(原标题:《河南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擅占林地者受惩处——判了刑还不行恢复林地不能省》)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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