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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二审:监察委副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7-12-22 10:2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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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其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1月7日,监察法草案一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从试点实践看,这种任免方式比较好,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两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打铁必须自身硬”,有的地方提出,自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均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强化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在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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