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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09辑】公益为信念 法律为利剑 力挽迷途少年

2022-07-29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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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因为兄弟一时义气而误入歧途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未成年人,心智还未成熟,容易一时冲动,因此他们更会引发这种打架斗殴的悲剧。而这样的犯罪往往都属于冲动犯罪,当事人事后都非常后悔。法律援助就是帮助他们,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相结合的方式,让其在获得应有的惩罚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初中毕业自家乡来到台州找在台工作的老乡亢某玩,某日晚上,亢某带了李某和其他的朋友一起去了烧烤摊。

“来来来把这瓶喝了,我们再来一箱,庆祝小李从初中‘毕业’,以后都不用上学了。”这个时候在一旁喝酒的王某跟朋友有一茬没一茬地说现在没素质的人真多。而亢某对号入座认为对方在故意挑衅,于是上前表示不服。

“我带我兄弟出来喝酒,你这小子阴阳怪气的什么意思?”砰的一声,亢某借着酒劲随即把一旁的啤酒瓶砸向气焰嚣张的王某。此时一起喝酒的几个朋友也参与到推搡中来,场面一度非常混乱。李某见到这个情况,生怕自己的朋友亢某被欺负,也拎起了在一旁的啤酒瓶参与到斗殴中。

辱骂、玻璃瓶破裂、掀桌子,声声刺耳。菜市场门口的烧烤店,因为这场打斗打破了凌晨的平静。

激烈的打斗后冷静下来,初入社会的李某看着眼前一片狼藉的烧烤摊,一下子不知道怎么面对。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尽管初入社会,文化程度有限,但本性不坏的李某还是决定到派出所。

“你好警察同志,我就是在烧烤摊打架的....”在得知王某受伤严重的情况下,李某更加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并且打电话给亢某劝他自首。

“小亢,我已经在派出所投案自首了,你也来自首吧,这次我们确实有点过分了。”还在犹豫要不要来自首的亢某在李某的劝说下,决定也来投案自首。

经办过程

在取得李某本人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我接受了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在得知案件细节之后,本着维护法律正义的职业原则下,深切地感受到当事人李某有一定的监护和帮教条件。

除了案件已经掌握的资料之外,为了了解当事人更真实的思想状态和面貌,多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戴律师你好,我真的是一时冲动,你要相信我。”

“戴律师,您当时不知道,王某和他朋友一起欺负小亢,他是我老乡,我这刚出社会什么也不懂,一直把小亢看成是自己的大哥,他被欺负了,我怕他受伤,情急之下就上前帮衬了。你是不知道王某当时恶狠狠的样子。”

“戴律师,我今年刚辍学,我学习成绩本来挺好的,但是家里想让我早点出来打工赚点家用,弟弟妹妹还等着上学呢。”

“戴律师,我妈妈爸爸还好吗?我刚进社会,很多事情都不懂,但是我从来没做过什么坏事。”

“戴律师,我……”

我从他眼里读到了不安,也读到了因为一时冲动的懊悔和自责。

在会见之后,我一方面联系李某的家人,一方面帮助李某取保候审。当然更重要的是被害人王某及和被害人家人的沟通,取得他们的谅解也是必不可少的。

“你好,我是李某的代理律师,我想了解一下当天的情况。”

“哦,我们家小王现在是重伤...”

“你有任何的困难都可以提出来,到目前为止李某和他的家人在赔偿方面都是非常积极配合的。而且整件事件,李某其实不是主要矛盾引发人,他才十五岁,您看看能不能给孩子一次机会,写一份谅解书。”

在与各方的沟通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李某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立功情节被遗漏了,于是立刻反馈了几个重要的情节线索。最后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遗漏的立功情节其实对检察院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李某在主动投案后,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同案犯亢某规劝其前来投案,还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亢某的电话号码,公安机关据此取得与亢某的联系。

根据《刑法》第68条、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三)、(四)的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规劝同案犯亢某自首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李某自身具有积极的认罪悔过态度外, 同时,亢某在李某的电话后几小时就顺利归案,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又使司法机关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节省司法资源。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因此,李某应当被认定为立功。

最终,李某作为未成年人,系初犯,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及立功表现,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法援提醒

致广大的青少年们:

有爱,是我们作为朋友的态度,但是任何感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握法律底线是最重要的原则,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

致广大的法律援助律师:

受援人的目光凝结着对正义的渴望。案件不分大小,都要把握各种细节,情节不分轻重,律师在每个案件中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履行辩护职责,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法援人的信赖大义无言,重肩若任,以法律为利剑,人生海海无畏风浪,以公益为信念,世间必将阳光普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报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两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撰稿|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戴雨晴

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第809辑】公益为信念 法律为利剑 力挽迷途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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