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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公安高新分局原局长熊晓华受贿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抚州发布
2017-12-31 12: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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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抚小布注意到江西检察机关公布一批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其中,抚州有2起

近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原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涂爱萍、副主任毛卫东、行政服务股股长刘汉辉以及徐国军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日前,原抚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熊晓华涉嫌受贿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已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该案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日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胜荣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刘胜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原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管理单位公章,知晓单位公章使用规程。但由于其玩忽职守,在不明确情况,未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也未请示领导的情况下,直接在黄帅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致使黄帅行利用在民政部门取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将政府办的青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私下转让给他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0532万元,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犯罪后均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胜荣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10月25日,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云东受贿一案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枫生高速南昌路段改造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中大型货车经过施工路段,往来货车需要从新建区城区绕行。

期间,被告人王云东利用担任新建区交通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负责查处涉嫌超载超限违法货车的职务之便,为方春华(另案处理)所联系的违法超载超限货车提供帮助、逃避查处,先后多次收受方春华钱财共计人民币66800元,所得赃物赃款款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本院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章正英涉嫌受贿罪一案。

经审查,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章正英在受聘担任上饶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岗发证窗口辅警期间,为了获取代办人的好处,利用自己负责查验票证,并凭发票发放牌证的职务便利,在代办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异地车辆委托年检及其他业务过程中,采用不查验代办人的缴费发票或车主行驶证和身份证原件等应验材料,直接将车辆抵押登记证书或异地委托年检书发给代办人及代为插队等方法,违规为相关代办人提供各种便利。

在此期间,章正英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方式先后收受各代办人好处费共计90620.88元,章正英收下后均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该案于2017年11月28日审查终结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方波,原系江西省玉山县凤宝实业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练安泉,系江西省玉山县凤宝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志军,系江西省玉山县凤宝实业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 2014年至2016年,吴方波多次指使练安泉、周志军挪用公款共计255万元人民币给其个人用于营利活动。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吴方波立案侦查,于2017年6月13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练安泉、周志军立案侦查。

日前,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和产业协调科原负责人谢金红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和产业协调科原科长谢年财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副主任黄倞涉嫌贪污一案,现已立案侦查。

日前,经上级院指定管辖,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原萍乡市上栗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本伙涉嫌受贿罪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案件,原芦溪县妇幼保健院医技科负责人陈爱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爱华利用担任芦溪县妇幼保健院医技科(由检验室、B超室组成)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检验室的设备、试剂采购等业务往来中为销售商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销售商的钱物共计7181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爱华在担任芦溪县妇幼保健院医技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检验室的设备、试剂采购等业务中为销售商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销售商的钱款共计718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爱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陈爱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案件,原上栗县发改委副主任刘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波利用其担任上栗县发改委副主任分管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的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和相关项目申报咨询服务公司人员财物共计89.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9.2万元(其中索贿4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波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波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波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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