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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官微
2018-01-01 18:50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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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新闻截图

2017年12月29日上午,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判,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绿化土施工期间,被告人孙秋林向二人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以需向戒毒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二人25万元。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未与戒毒所签订任何填土协议的情况下,为赚取每吨约7至10元的垃圾处置费,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2017年10月31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三位上诉人详细阐述了上诉理由。

检察机关根据审判长归纳的几个争议焦点,结合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原审判决是否应当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水质标准,作为判断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挥发酚超标的依据,是否应当认定涉案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废物”,陆小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等六点进行逐一答辩。

发表出庭意见环节,公诉人讲到:

“太湖美,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这首民谣之所以脍炙人口,甚至走向世界,就在于不仅唱出了太湖的百般风情,还唱出每个中国人心中对江南的美好印象。

2016年7月5日,“垃圾倾倒太湖西山案”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每个人都不希望“太湖美”在未来只能作为民谣流传,就在于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就在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不仅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建设,更对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更优美环境的向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面对挑战,司法机关亮剑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检察机关在未来的工作中,一方面要精研法律、深耕专业,引导公安机关对污染环境案件的侦查,提升犯罪指控水平;另一方面,我们会依据今年修改通过的《民诉法》的规定,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追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修复生态环境提供资金保障。

合议庭在全面听取双方主张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陈述,依法保障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王菊明、陆小弟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孙秋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休庭合议后,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三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标题为:《 苏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作出终审裁判》)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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