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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缓刑犯和朋友冒充警察设局抓嫖,与卖淫女私了遭识破被抓

华商报
2018-01-0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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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犯新罪。近日,陕西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1月15日,刘某与曹某(已判决)沆瀣一气,蓄意通过招摇撞骗上演一部“正义反邪剧”,从而牟取钱财。他们在网上购买了假警官证,预谋由男子吴某(在逃)将卖淫女带至宾馆开房,后由刘某与曹某冒充警察查房来骗取钱财。

就这样,在2017年1月20日晚,吴某将卖淫女王某带至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守株待兔的刘某与曹某冲进房间,自称是民警,对王某、吴某进行“尿检”后,用手铐将二人铐至刘某车上,在车上吴某提出用钱私了,刘某、曹某向王某和吴某每人索要6000元。期间,王某打电话给朋友说明情况并借钱被朋友识破骗局,朋友在跟曹某通话后便报了警。

当曹某在指定地点找王某的朋友取钱时被真正的公安民警抓获,吴某、刘某二人逃跑,后刘某于2017年7月13日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因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同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于同日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缓刑期内招摇撞骗,数罪并罚领刑3年半)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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