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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发布:存量股东将视不同情形给予不同过渡期

澎湃新闻记者 周炎炎
2018-01-05 22: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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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直击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乱象。《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将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解释进行了细化。在第九条中,提到“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办法》对“重大影响”四个字进行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防止股东掏空银行

2017年4月12日,银监会曾经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提到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就曾提到了要加强股东准入监管、行为监管,并加强股权管理。

“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上述通知显示。

《办法》强调穿透监管,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办法》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是为了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

具体而言,一是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三是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五是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六是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九是要求主要股东防范因人员交叉任职引起利益冲突。

在关联授信方面,《办法》明确了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金融产品对商业银行持股不得超5%

对于信托产品、公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保险产品在内的金融产品持股商业银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银监会相关人士解释,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利于活跃市场股份交易和融资,不能简单禁止;二是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章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而且金融产品通常有存续期限,不具备持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三是要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规避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要求。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从各家上市银行三季度披露的最新股权数据看,安邦通过旗下保险产品所持有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富德生命人寿所持有的浦发银行股份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均超过了5%的监管红线。

《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此前开启疯狂扫货模式、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多家银行股份的保险资金,即将迎来强监管,未经批准就持有银行股权、用非自有资金持股银行等行为也将成为过去。

对于业界关心的存量股东如何处置的问题,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较征求意见稿更强调严防“滥用股东权利”

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澎湃新闻发现《办法》还做了一些增删。

比如在第四条中,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而在《办法》中,将“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改为“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在第十八条中,原先的措辞是“(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而在《办法》中添加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直接提到了“滥用股东权利”六个字。

在第四十条中,增加了银监会的依法查处的权力,包括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条则新增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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