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贵溪一男子在疫情防控期间传谣,被依法处理!

2022-08-13 15: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在贵溪上下齐心抗疫的关键期, 却有极少数居民不顾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罔顾事实真相,散布疫情不实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8月11日晚,贵溪一居民王某在其微信群内传播不实信息,称“城南片区已发生多起阳性病例……”

8月12日,贵溪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市民举报,连夜赶到居民王某家对其提醒谈话。网安大队干警对王某指出,在未有官方信息发布的情况下,王某使用本人微信账号在200多人的微信群传播,引发许多居民不必要的恐慌,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社会不负责。随后,网安大队干警对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醒王某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王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并表示一定会改正错误。对王某行为,公安机关将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网安干警表示,疫情防控是一场必须坚决打赢的硬仗,越是艰难的时刻,越能考验人,越是要遵纪守法,对涉疫情造谣和传谣违法行为,贵溪市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持续果断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共秩序。同时提醒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以贵溪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权威发布为准,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以积极有为的行动传播网络正能量,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法律知识链接: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第二十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贵溪一男子在疫情防控期间传谣,被依法处理!》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