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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王锋永去世前一晚还在审案,曾主办谢再兴、潘华山大案

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
2018-01-1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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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1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王锋永同志,1月9日凌晨突发心脏病医治无效,于当日5时33分在北京逝世,享年48岁。2018年1月11日上午8时,北京市301医院大告别室举行王锋永同志遗体送别仪式。

王锋永,男,汉族,河北沧州人,1969年10月出生,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至1991年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至2004年历任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1999年至2002年在职参加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2004年至2007年历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07年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2017年6月遴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2017年12月晋升二级高级法官。

王锋永同志大学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在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13年间,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勤奋努力,认真负责,业务精通,实绩突出。在研究室工作期间,撰写了大量调研材料,多篇论文获奖,成果丰富。1995年,受组织选派到张掖地区小康示范点新墩乡西关村蹲点驻村,开展帮扶工作,深入田间地头,了解社情民意,发挥自身优势,为村民办实事、解难题,使西关村提前步入小康村行列。因表现突出,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并先后获得甘肃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张掖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王锋永同志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事业心、责任感强,刻苦钻研审判业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认真把好事实关、程序关、证据关,办案质量高、效果好,曾被评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进个人。注重调查研究,撰写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视野下的法官权益保障》获广东省“法官权益保障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

王锋永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牢记职责使命,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事死刑复核工作以来,严格依法办案,坚持证据裁判标准,审查案件事实严谨细致,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无一出现质量问题。以身作则,发挥带头作用,主动承办并妥善处理“李朝波故意杀人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杀害情妇案”“浙江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潘华山杀害当事人案”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的案件量长期居于全庭前列,2017年办案数排名全庭第一。王锋永同志非常注重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与地方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并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取得了优秀成果和良好效果。王锋永同志熟悉基层情况,善于通过调解等方式做耐心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近年来参与调解案件数和调解成功率名列前茅。王锋永同志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待人真诚、热心公益,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多次获嘉奖,被评为办案标兵。

王锋永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牢记自己作为共产党员、人民法官的职责和使命,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表现出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可贵的法官职业精神。在他去世的前一天晚上仍在加班审理案件,生动诠释了新时代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为了人民司法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崇高品格。

王锋永同志英年早逝,不仅使他的家人失去了一位好子、好丈夫、好父亲,而且也使我们失去了一位好党员、好法官、好同事。他的逝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损失。他的生平事迹和精神品格,值得我们永远学习和怀念,激励我们为推动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不懈奋斗。

王锋永同志安息!

(原题为《沉默的最后的悲歌是你 寒风中洒泪继续前行的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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