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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③

2018-01-17 11: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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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陈某诉崔某、徐某收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崔某、徐某夫妇于1998年9月16日向邵某、陈某夫妇抱养一女孩,取名崔某某并抚养至今,崔某某目前在读大学。崔某某高一时,邵某、陈某夫妇与其相见。2013年3月,崔某、徐某曾向邵某、陈某邮寄崔某某照片一张。2016年7月5日,邵某与崔某通电话时要求双方建立亲戚往来关系,遭到崔某拒绝。邵某、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二人与崔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崔某、徐某与崔某某收养关系不成立。

崔某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表明:1.其自幼与崔某、徐某夫妇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现状,可补办收养登记。2.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3.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二)裁判结果

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苏0621民初517号判决:驳回邵某、陈某的诉讼请求。邵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邵某、陈某未能提供与崔某某存有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崔某某已年满18周岁,明确表示拒绝亲子鉴定、愿意维持目前身份关系,基于对亲子法律关系中子女意愿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以及对身份和亲属关系稳定性的维护,对邵某、陈某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苏06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正视的是,实践中,存在大量事实收养关系,因此引发的纠纷,需要正确看待和妥当解决。本案中,收养人已将被收养人抚养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均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如果法院判决支持送养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与被收养人的个人意愿相悖,有损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人民法院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和尊重被收养人意愿的角度出发,对既有的、通过长期生活形成的稳定身份关系予以维护,被誉为“有温度的判决”。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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