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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响应政策招商成功,江苏丰县政府二审被判履行奖励义务

2018-01-17 14: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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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⑧】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中共丰县县委和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县政府)印发丰委发〔2001〕23号《关于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允诺对招商引资成功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崔龙书及其妻子李洪侠响应丰县政府《23号通知》的号召,积极联系其亲属,介绍重庆康达公司与丰县建设局签订投资建设协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成涉案污水处理项目并投产运行至今,为丰县地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丰县政府一直以种种借口拒不兑现奖励承诺,遂引发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采信了丰县政府一审中收集并提交的丰县发改委作出的《招商引资条款解释》,认为崔龙书不符合《23号通知》约定的奖励条件,判决驳回崔龙书的诉讼请求。崔龙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契约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允诺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对丰县政府相关行为的审查,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合约性。不仅要审查丰县政府的行为有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也要审查其行为有无违反准用的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本案涉及的《23号通知》系丰县政府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以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其所属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奖励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根据其法律特征,应当认定《23号通知》属于行政允诺,只要行政相对人根据允诺作出相应的行为,行政主体就应当按照允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行政主体履行行政允诺的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认可行政主体对允诺内容的解除和变更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固然重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该优势,即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在对行政允诺关键内容的解释上,同样应当限制行政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解释权。本案中,丰县发改委在一审期间作出的《招商引资条款解释》,不能作为认定丰县政府行为合法的依据。作为丰县政府职能部门的丰县发改委,在丰县政府涉诉之后,再对《23号通知》中所作出的承诺进行限缩性解释,有为丰县政府推卸应负义务之嫌疑。丰县政府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允诺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权利滥用,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丰县发改委作出的《招商引资条款解释》,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上诉人崔龙书已经履行自身相关义务,被上诉人丰县政府应当依照《23号通知》附则中的规定,兑现其招商引资奖励允诺。

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苏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丰县政府依照丰委发〔2001〕23号《关于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对崔龙书的奖励义务。

(三)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实守信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诚信政府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石和灵魂。在行政审判领域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原则地位,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行政审判职能的有益探索。本案的判决,不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对于建设诚信政府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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