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经典案例解析

2022-09-01 10: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字号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不仅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并且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成某清、成某洋、马某三人以四川顺城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等虚假宣传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实行非法集资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电子产品。然而事实上,成某清虽然与相关单位订立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电子产品的合作,但其投入的资金量占比极少。以此同时,被告人成某清、成某洋、马某三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的行为,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投资人投资项目已经被国家列为重点扶持对象,相关产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然而,在成某清供述中称:投资人投资的集团公司自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以集团名义吸收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宣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规模大,使客户信赖公司,一方面可以加大投资,一方面信任公司有能力返还客户投资款。三被告人采取用收到的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方式,以旧补新,骗取客户信任,共计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900余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千元余元,巨额集资款均被三被告人控制,由三被告人占有、使用、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外,多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后因三被告人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及与客户约定的利息导致案发。

被告人成某清辩称:公司无力兑现部分客户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的原因是因为经营方式有问题,虽然给客户带来了损失,但本人并没有诈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

被告人成某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第一点、本案各被害人系与涉案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涉案公司因为自身生产经营及管理出现了问题致使公司项目无法正常运行,产生资金链断裂的现象才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这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构成犯罪。第二点、退一步来讲,即使认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也应当为涉案公司并非自然人成某清,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第三点、成某清并不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第四点、许官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成某清、成某洋、马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本案是利用公司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