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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多起“隔夜醉驾”判例中司机获罪:是否故意如何判断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许婉鸿
2018-02-07 08: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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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即将来临,喝酒应酬很难避免。“喝酒不开车”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有一个问题可能被忽略:晚上喝了酒,一夜过后能开车吗?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数起“隔夜醉驾”判例中的被告人被认定危险驾驶罪,“隔夜醉驾”作为可从轻处罚的情节处理。

对于“隔夜醉驾”是否构罪,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饮酒后时间间隔的长短不能成为阻却危险驾驶罪的理由,应该认定其主观故意;另一种则认为,“隔夜醉驾”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如果正常驾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胡佼松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饮酒后到驾驶机动车之间的间隔时间长短不是认定醉驾的依据,执法部门判断驾驶人是否醉酒的唯一标准是检验鉴定结果。若鉴定结果达到醉驾标准,同样要追究刑责。

多地出现“隔夜醉驾”获罪案例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隔夜醉驾”,一般是指饮酒后经过一夜的休息,第二天再驾驶机动车,但血液中乙醇含量仍然超过80mg/100ml的情形。澎湃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报道发现,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因为“隔夜醉驾”而被判刑的案例。

湖南法院网一篇报道显示,2016年2月19日,湖南曹某在家饮用52度的白酒约6-8两。次日上午8时许,曹某驾驶小轿车外出办事,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有效路面,撞到道路右侧的树木。车辆受损后,曹某继续驾车前行。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将曹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查获。

经检测,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29.61mg/100 ml,属醉酒驾驶。江永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多个“隔夜醉驾”的案例,法院对于被告人“隔夜醉驾”均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处理,没有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拘役。

河北一位检察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酒精被消耗掉应该至少取决两个条件:一是个体差异,每个人对酒精分解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同一个人不同身体状况对同样多的酒精分解能力也是不同的;二是酒精含量,啤酒、白酒、红酒等酒类中酒精含量各不相同,特别是喝酒的量,对身体代谢时间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南昌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李宇丹曾在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时说,想要加快酒精的代谢,可以用主食帮忙,因为碳水化合物进入人体后能转化为糖,可加速酒精代谢。

“是否醉酒的唯一标准是鉴定结果”

对“隔夜醉驾”该如何定性,《检察日报》曾刊文,提出两种不同观点。

文章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伍晋认为,以“隔夜”来判断主观心态不太科学。因身体状态、体质差异、饮酒习惯等原因,客观上无法用一个具体时间段来衡量醉酒状态与非醉酒状态的界线,且酒后休息复原时间也无统一标准。

“人在醉酒后,就算经过一定时间的休息,甚至隔夜休息后,体内的酒精含量仍然可能使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可见,以‘隔夜’标准来否定行为人主观上无危险驾驶的故意,是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的。”伍晋表示。

伍晋认为,饮酒后时间间隔的长短不能成为阻却危险驾驶罪的当然理由,更不能由此否定行为人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机动车,就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隔夜醉驾”主观上是过失。作者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在酒后抱有逞强、侥幸的心理,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存在。而“隔夜醉驾”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这种故意。相反,行为人多数会选择代驾或休息等方式有意避免当时醉驾。

该作者认为,对于明显还处于醉酒状态的,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机动车的,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虽然酒精含量测试超标,但行为人无醉态、不明知的,就不应按危险驾驶罪处理。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队负责人曾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不同的人对酒的消化能力不一样,少数人头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上午仍有可能查出酒精含量超标。执法部门判断驾驶人是否醉酒的唯一标准是检验鉴定结果。若鉴定结果超标,同样要追究刑责。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胡佼松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饮酒后醉酒到驾驶机动车之间的间隔时间长短不是认定醉驾的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是否醉驾的依据。对于血液中酒精浓度比较低的,应该综合考量实际情况,一般会作为从轻情节处理。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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