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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修订: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将追责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2018-02-22 15:4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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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了27年之久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即将废止。

2018年2月22日,《法制日报》公布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全文,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遵循诉讼与信访相分离的原则。新办法还单列了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对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与信访相分离

早在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月6日,国家信访局官网发布公告:按照《意见》要求和《信访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投诉请求。请有关信访人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此次司法部修订信访工作办法也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应当遵循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原则。

受理信访事项最迟90日内办结

根据新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

新办法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网络信访工作平台,运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新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新办法规定,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透露检举材料给被检举人将追责

新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此外,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单列了一章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办法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以上情形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还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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