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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邓丽建议: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8-03-08 22:0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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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仅是对审判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只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共债共签原则,才能真正解决夫妻债务的源头问题。”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代表建议显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邓丽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民法婚姻家庭编中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的建议》,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邓丽 视觉中国 资料图

邓丽指出,现行婚姻法延续1980年婚姻法的原有规定,没有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只在离婚一章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形势等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又出现了较多夫妻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从而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邓丽认为,该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有利于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积极意义。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是对审判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只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共债共签原则,才能真正解决夫妻债务的源头问题。

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起草过程中。邓丽对当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婚姻家庭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应作为处理夫妻债务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婚姻家庭编立法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婚姻家庭领城出现的夫妻债务等突出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因生产经营给家庭带来的风险,特别是要防止由此传导产生家庭危机。在解决夫妻债务问题上,应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不宜将商事领域的交易规则直接应用于婚姻家庭领域,正确处理好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关系,最大限度做到利益兼顾,减少家庭的风险。

三、建议把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共债共签”原则确立在立法之中,同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既可以明晰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又体现家庭事务夫妻“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又提醒债权人应尽注意义务,减少交易的风险,从而有效地兼顾各方的利益。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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