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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规限制职业打假人:标签、说明书的瑕疵举报不奖励

潘从武/法制网
2018-03-2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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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根据涉案金额,原则上单笔举报奖励上限可达50万元。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食药监局与乌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据了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属于乌市食药监局监管职责范围的,群众均可向该局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将予以举报者相应物质奖励。

《办法》明确,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例如,举报者能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的,经查证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属于“一级举报奖励”,将按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4%-6%给予奖励,起始奖励金额为2000元,原则上最高可达50万元。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奖励的举报类别,限制“职业打假人”借此牟利,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体现对职业打假人等限制,《办法》规定,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均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办法》强调,乌市各级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同时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处理作了规定。

(原题为《乌市举报食品药品违法单次最高奖励50万 限制“职业打假人”借此牟利》)

    责任编辑: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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