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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真的是宋代妇女婚姻的写照吗?

2022-11-17 19: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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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89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张邦炜先生所著《婚姻与社会·宋代》一书,从婚姻制度、婚姻习俗、婚姻观念的面向来考察唐宋之际的社会变革,注重“把问题放到纵的历史进程和横的历史联系中去探索”,不仅从婚姻的角度为“唐宋社会变革论”提供了证据,还加深了时人对唐宋社会的整体认识。本书出版后,黄宽重先生曾撰文对书的优点和不足作了精要评介,今天的推文便转引了黄先生的这篇文章。

张邦炜先生书中许多当时颇具新颖洞见的论述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已成为宋史学界的共识,本书也成为了宋史、婚姻史研究中颇具历史和社会意义的代表之作。因此,汉唐阳光重新策划出版了张邦炜先生的这部著作,希望它能以更好的面目走进新一代读者的视野。

新的版本在内容和装帧上都作了改进。新版书名更为《宋代婚姻与社会》,并对内容作了细致的校对和修订,不仅更正了旧版所存诸多疏漏之处,还在篇幅上有所增加。黄先生文中提及的若干内容和引文的误漏,均加以核校订正;同时,增加了第四章《“务从简易,贫富随宜”:宋代婚嫁礼俗的两种趋向》、第三章《“四方不同风”:辽宋夏金时代婚姻礼俗的地域差异》、第十一章《“天理人欲,几微之间”:宋代的性问题》和第六章的后半部分“贡献:不应一概抹杀”等章节内容。全书正文采用高品质80g纯质纸,封面延续张邦炜先生系列作品素雅古朴的设计,锁线精装,赏心悦目,适合收藏。

评介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

黄宽重

黄宽重,国际知名宋史学者,台大历史博士,现任长庚大学讲座教授,并曾应聘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兴大学任讲座教授。

宋代是中国史上重要转型期,当时的婚姻关系与社会发展,是研究中国社会史的学者所关心的问题,不过却未见深入的研究,以致程颐所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话,被作为解释宋代是个强调贞节、妇女地位低落的时代的论证,普遍被学史者所接受。因此,张教授专论宋代《婚姻与社会》一书的出版,是宋史与中国社会史研究上极有意义的盛事。张教授任教于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专研唐、宋政治制度与社会文化史,先后发表了近四十篇论文,成绩斐然,是中国大陆宋史界颇富盛名的青壮学者。

本书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七章,总计约十五万字。谨将各章内容简介如下。

在〈引言〉中,作者指出宋代婚姻与社会的关系及其重要性,说明写作方向是要把“问题放在纵的历史过程和横的历史联系中去探索”,借以突显宋代的特色及唐宋演变的轨迹。

第一章〈封建婚姻制度的不平等性〉,作者强调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制度,除若干前后变化外,从共性的角度加以分析,也存在着等级性,这包括一、家庭之间的不平等,有(一)见于法令的良贱不婚。(二)约定成俗的士庶不婚,(三)封闭式婚姻圈的形成,造成社会更加封闭隔绝、政治腐朽及近亲结婚导致人口质量低劣的现象,(四)婚姻仪式的等级性:等级性越高,仪式越繁琐,反之则越简便。二、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表面上强调一夫一妻制,并禁止重婚,但实行妾媵及娼妓制度,形成对妇女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引起妇女妒忌等抗议方式。此外,法律对离婚的规定有七出、义绝、和离三种,看似乎等,但妇女在经济上依靠丈夫,形成单向性的婚姻不可离异。三、家庭内部的不平等:作者比较地主与农民家庭的婚姻,指出地主家庭婚姻由父母包办,以家庭利益为准则,不顾男女感情,易酿成悲剧,一般农家娶妻多为得到生产帮手,妻子有一定的地位,家庭气氛较和谐、幸福。

第二章〈宋代婚姻制度的种种特色〉,作者比较唐宋与宋辽金元的婚姻,指出宋代婚姻有四项特色,一、是禁止族际婚:对族际婚姻,唐朝是允许的,辽朝采听任,金朝加以提倡,元朝是认可的,宋朝则禁止。宋廷也未曾对任何民族所建的政权,实行和亲政策。二、提倡中表婚,宋代姑舅兄弟通婚的例子甚多,这在观念上是对等交换,在经济上可以减省嫁娶之费,同时近亲之间接触多,彼此了解,易建立感情,缓和家庭内部矛盾。三、反对异辈婚:唐代法律禁止异辈婚,实际上却盛行,辽金元朝的世婚风气,更出现辈分混乱。宋朝则十分注重辈分,反对异辈婚,连皇族婚姻也不能例外。四、废止收继婚:汉代法律禁止收继婚,实际生活中未见其止,唐代亦然,唐太宗和高宗都有收继婚的事例。到宋朝许多学者谴责此种婚姻形态,因之不仅法令严密,执行撤底,与并时的辽、夏、金、元相较,更显特色。上述诸现象虽未包括宋朝婚姻制度的全部特色,但不论如何,对当时社会风俗和后世婚姻习俗多发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第三章〈宋代妇女的再家问题和社会地位〉,这是本书的主要部分。一些学者比较唐宋婚姻,以为唐代法律准许妇女改嫁,社会也不谴责此一行为,因此改嫁者多,宋代不仅法律不许妇女改嫁、并提倡死守贞节,因此改嫁者少。作者则以实例,检讨此一说法,他统计洪迈《夷坚志》所举宋代妇女再嫁的例子与《太平广记》所载唐代妇女改家事例,并比较《宋史·列女传》与《明史·列女传》的人数,证明宋代妇女改嫁者不少于唐。这是宋代法律在原则上准许妇女改嫁,家法、族规也允许夫亡改嫁,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优于男子再娶。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可以主动离婚再家,因此,妇女主动离婚的例子不少。同时,宋代改嫁后的妇女,只要做了某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仍有资格被推崇为节妇。已改嫁的母亲,甚至继父都仍是儿子尽孝的对象。再者,妇女再嫁不难,连著名的刘后、曹后都是再嫁给真宗、仁宗的。理学家虽提倡贞节,谴责再嫁,其实他们也反对男子再娶,他们自己甚至不能厉行其说,程颐默许其侄媳改嫁,即为显例。理学家的言论并未被当时普遍接受,未成为宋朝政策的理论依据。凡此均显示:一、宋代不是贞节观念骤增、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宋代妇女拥有对家事管理权,并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二、理学不是宋朝官方哲学及主要统治思想,三、宋代不是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走下坡路,进入停滞阶段的路标。

第四章〈唐宋之际婚姻观念的变化〉,作者以实例印证沈括、郑樵所称隋唐而上“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五代以来“婚姻不问门阀”,并归纳成三点唐宋婚姻观念变化:一、士庶通婚成为风俗,司马光要求家人议婚姻“勿苟慕其富贵”,为宋人所恪守。因之,官僚甚至宰相,在挑选女婿儿媳时,也不重门第,形成一家之内“诸妇之家贫富不同”的现象,与唐代追求门阀的社会风气大异。二、后妃不全出自名门:作者比较唐宋后妲的出身,发现不同处有(一)宋代后妃出身高级官僚家庭者比唐代少,即使是高级官僚也属乱世英雄或布衣卿相,而非戚里旧族,(二)宋代后妃出身于非官僚家庭者有二十一位,占总数一半以上,不仅比唐代多,且多出身单徽,如真宗的刘后家世寒徽,徽宗的韦贤妃曾是苏颂的婢女,(三)宋代后妃出身于中小官僚家庭者比唐代多。这是唐宋选择后把标准不同所致,唐以妙择天下令族为原则,宋则以小官门户为理想对象。三、宗室联姻不限门阀:唐代驸马多选戚里将家或大臣子,宋代皇族欲求儒生为女婿,其选择标准,不重门第而重人物。总之,唐宋二代人们选择配偶的标准有大变化,以民间而言,唐代男女婚嫁不杂他姓,宋则“士庶婚姻寝成风俗”。

第五章〈婚姻观念发生变化的原因〉,作者分析观念变化的原因有四点:一、等级结构的变化:唐末五代的大动荡,使旧的土族地主衰败雕零。宋代新兴的官僚地主是个开放性、非世袭性的群体,不敢以门阀自高,加上社会流动频繁,使门第观念转淡。二、土地制度的演变:唐代门阀士族的社会地位与他们的经济实力关系密切。中唐以来,商品经济活跃,宋代政府又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造成田宅无定主,贫富无定势的局面,社会上不仅有“贵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位”来反映社会流动,也以“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来反映经济地位的改变。三、中央集权的加强:对外戚严加防范,与高级官僚较少联姻,官僚也不愿因联姻皇室致缩小实权,加上避亲与连坐制度,使得与达官显宦联姻减少。四、商人地位的提高:宋代的商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社会地位跟着提高,但他们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力争由商而士,或重金与官员通姻。与宗室通婚更可获得官职,而宗室增多,亦有生活贫困者,遂形成“宗室以女卖婚民间”的现象。

第六章〈宋代的榜下择婿之风〉,宋代婚姻强调议亲贵人物相当,显示择婿不重家庭状况,而重视本人的未来前程,“郎才女貌”是具体的反映,进士是最理想人选。选择进士为婿的方式有三,即在科举揭晓时争择新科进士为婿的榜下择婿、榜前择婿、榜前约定仿后成婚,其中以榜下择婿最普遍。科举是士人谋取高官的主要途径,因此榜下择婿实为择官为婿。但宋人重夫妇年齿相当,新科进士较年轻,乃形成榜下择婿的风气。这种风气虽盛于宋,却始于唐,但唐宋二代不同处有二,(一)是唐代榜下择婿与婚姻尚阀阅之风并存,显示时人既尚官又尚姓,宋代则唯官是尚,(二)唐代仿下择婿之风不如婚姻尚阀阅之风盛,宋代由于土地买卖及科举发展,呈现“贫不必不富,贱不必不贵”的状况,尚姓心理转浅,重官心理增强。

第七章〈榜下择婿之风的影响〉,作者归纳成一、访婚卜者,宋代流行以算命看相的方法预测男女双方,特别是男方未来前程,许多人喜欢透过看相择婿。二、婚嫁失时:宋代男性中举者年龄较大,由于读书应考、婚嫁费用增多,时人追求男多女少的家庭人口结构而有溺女婴现象,形成性别比例失调等,造成晚婚或婚嫁失时。三、进士卖婚:隋唐之婚嫁,以女方索取财物者为多,宋代则以男方索取财物者居多,由于有钱有势者纷纷买婚进士,娶妻论财之风日盛。四、怎样看待郎才女貌:(一)仿下择婿之风盛,表明宋代进入婚姻史上的郎才女貌阶段,(二)郎才女貌较之门当户对是进步的,也局部改变早婚陋俗,(三)尚官的婚姻现象,促进迷信猖獗、婚嫁失时、溺杀女婴等风气。(四)就某种意义而言,榜下择婿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达到新的门当户对的特殊手段。

最后,作者在〈结语〉中表明,本书是从婚姻的角度,为唐宋社会变革论提供证据,从“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到不问阀阅的演变,都是随着田制经济解体、经济结构变迁、门阀政治崩溃后等级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并相互影响、互相制约。然而,此一变革的性质仍属封建社会内部的变革。以婚姻制度言,公开的不平等至宋仍存在,说明把宋视为取贵族社会而代之的平民社会,或取中世时代而代之的近世时代,都是缺乏根据的。更重要的在说明这场变革不意味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停滞。

综观全书,有几项优点,值得向读者介绍:

(一)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宋代婚姻与社会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作者以十五万字加以讨论,当然无法求全,但在有限的篇幅里,既检讨传统婚姻制度的共性,也突显宋代婚姻的特性。从妇女再嫁问题分析宋代妇女地位及唐宋婚姻观念的变化,进而探讨宋代“议亲贵人物相当”观念形成的背景、现况及影响,问题环环相扣,分析、评论都很简洁扼要,有条不紊。

(二)资料丰富:宋史研究可资利用的史料相当多。以往从事社会史的研究者,多只利用正史,由于能提供的讯息有限。研究成绩比较粗疏。本书所利用的史料,除正史外,包含律书、刑统、会要、长编、文集等,尤其大量利用能反映社会实况的笔记小说资料,更是一大特色,如利用《夷坚志》、《太平广记》的事例,比较分析唐宋妇女再嫁情形(页六八~七六)并与史籍相互验证,顿能反映社会实态,较有说服力。

(三)以实证研究修正前人观点:作者对宋代婚姻与社会的见解均建立在精实的研究基础上,因此能修正前人的观点,且颇多创见。如陈顾远、陈东原等人藉程颐的名言,推论宋代妇女的地位较前低落。其后虽有宠德新、李甲孚加以驳斥,但论证与史料尚待充实。作者则以相当大的篇幅,举实例讨论此一争议性论题,指出宋代不是贞节观念骤升、妇女地位低下的时期,理学不是宋朝官方的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对族际婚姻的问题,日本学者桑原鹭藏和吕思勉都认为唐宋均不禁止族际通婚,作者则指出唐代固然允许族际通婚,宋代则不僮与前代的唐朝,甚且与同时的辽金元政权均不同,禁止族际婚,指出这正是宋代婚姻制度的特色之一。此外,作者更藉总结宋代婚姻与社会的研究,批判大陆史学界普遍存在的“社会停滞论”的观点,认为此一论点的不妥“不仅在于史实依据无力,而且在于理论凭借有误”(页九十七)。

(四)整体性的观察:作者早年曾研究唐史,时空观念很强,因此,在讨论宋代的婚姻与社会时,经常与唐代及同时的辽、夏、金、元等朝代做比较,不仅突显宋代在中国历史上的特色,更可藉此掌握历史发展的轨迹,显示作者善于将单一的研究课题,放在时空中做整体的观察,而赋予其历史意义。

全书虽有上述优点,也有不少可讨论之处,谨提供数点,向作者及读者请教:

(一)资料的性质:本书大量引用笔记小说作为讨论宋代婚姻、妇女地位及社会问题的资料,顿能反映社会实况,是一大特色。不过,对这些笔记小说的性质似宜进一步检讨,如笔记小说中记载女子再嫁、男子再娶的事例,多存有因果报应的观念,对基层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报应的角度看来,对男女婚嫁的立场是一致的,因此,利用这些资料的同时,若能再与宋人文集中的碑传资料相印证,进行比较研究,当更具说服力。

(二)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作者在本书中所阐述的主题之一,是宋代婚姻不问阀阅,而是“议亲贵人物相当”,男方看重资财,女方看重才貌,是唐宋婚姻观念的一大变革。这一观察只能显示历史趋势而非社会全貌,稍嫌简单化。陶晋生教授曾以王旦、韩亿等家族的婚姻关系为例,说明北宋士族间婚姻关系,仍讲求门当户对,以士族家族为优先,新兴士族以能高攀名族为荣。至十一世纪中叶,士族联姻似乎已达到了形成“新阶级”的程度(注一)。笔者探讨四明袁氏家族的婚姻关系,发现袁家子弟多在中举前与富家女结婚。不过,他们任官后仍以儒者自居,生活简朴,不肖于营造丰厚的物质生活环境。娶自富家的媳妇,对袁家最大的贡献是以她们精干的才能,综理家务、支撑门户,使其丈夫、儿子专心从事举业或学业,以维持家族声誉(注二)。这两个例子,说明宋代婚姻的现象相当复杂,本书只是一个观察的角度而已。此外,作者在讨论封建婚姻制度的不平等性时,以地主家庭与农民家庭比较,说明地主家庭内部矛盾尖锐,农民家庭的气氛和谐、生活较幸福,这样的对比,或许能切合马列思想,却未必真切地反映历史事实,也失诸简单化。

(三)内容及引文的误漏:比较严重的如页八注二举勾践向夫差所许的诺言,应出于《国语·越语》的话,而非《汉书·外戚传》。页八八第四节引程颐的名言,“饿死事极少”应改为“饿死事极小”。页一一二行八引高后的话说“不欲选于贵戚,家政恐骄,骄即难教”应作“不欲选于贵戚家,政恐其骄,骄即难教”,此句话在页一三三行一一也有同样错误。页一一二行一九“大官门户”应为“小官门户”,页一五一举张耆、张尧佐向状元冯京逼婚的例子,从资料性质来看,应是同一人,疑为张尧佐。页一七二注四所引史料应为《容斋四笔》卷八〈得意失意诗〉,而非《梦溪笔谈》,页一七九注二《宋子家礼》,应为《朱子家礼》。

从本书的内容,显见作者以实证为研究的基础,尊重史料、史实,尽量摆脱马列思想的框架的用心。然而,作者长期受马列思想熏陶,亦不免受此学说影响,因此,常于分析或讨论史实时,突然插入马列学说(如页一九、二三、二五、二六、三〇、一三三等),实嫌唐突。此外,本书注释所引用资料均未注明版本、出版时间及卷、页数,也较少引用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均不合学界惯例,值得作者考虑改进。不过,这些情形是中国大陆学界共有的现象,而非作者所独有的缺点。大陆学者在物质条件匮乏、资讯不通及尊严被践踏的恶劣情况下,仍不改其志地埋首案头、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这种为延续学术命脉而努力的精神实在令人敬佩。本书既能从动态发展的角度,以细密的分析、精辟的见解阐述唐宋婚姻与社会的关系及其演变,加以文笔简洁、布局紧凑,是研究宋代社会史的佳作。

注 释:

一 陶晋生:〈北宋几个家族间的婚姻关系〉,见《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历史与考古组》(民国七十八年六月出版)下册,页九三三~九四三。

二 黄宽重:〈宋代四明袁氏家族研究〉,中国近世社会文化史国际研讨会宣读论文,(民国七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待刊稿。

编者注:黄先生文中所引原书页码均引自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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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婚姻与社会(增订本)》

张邦炜 著

汉唐阳光 |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22年10月第1版

原标题:《“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真的是宋代妇女婚姻的写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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