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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出台

2022-12-11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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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意义重大。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解决制约我省乡村振兴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出台适应我省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二次审议稿。

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总体比较成熟,表示赞同。建议出台后要抓好贯彻实施,在落实中彰显法规成效,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有关方面抓细抓实条例的实施,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应有作用。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引领、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乡村”的概念,条例明确:

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乡村要振兴,产业必先行

关于产业发展,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成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针对甘肃特色产业体系构建,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现代种养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信息产业等,形成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协同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

支持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地方特色农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坚实保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采取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

条例同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关于生态保护

条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河洪道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黄河、长江流域甘肃段重要水源补给区的保护,全面推进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区、祁连山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关于乡村治理,条例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用活用好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针对乡村思想道德建设,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为了完善金融支持措施,扶持措施方面:

条例增加了“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为了强化用地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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