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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安一村民阻扰“兴泉铁路”施工,被行政拘留7日

“平安永安”微信公号
2018-05-0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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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福建)永安市西洋镇西洋坑村村民张某富因阻扰西洋段“兴泉铁路”项目施工车辆通行,被永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

2018年,因修建“兴泉铁路”项目,施工车辆需经过永安市西洋镇西洋坑村民主坑口的一条山路。4月中旬以来,张某富向“兴泉铁路”项目部主张称施工车辆经过的这条山路是自己多年前与他人合伙修建的,并以此索要赔偿款。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张某富多次将自己一部三轮摩托车停放山路上,阻碍“兴泉铁路”项目施工车辆通过。在现场工作人员、西洋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多次劝阻的情况下,依旧将三轮车停放在施工车辆必经之路上。其阻挡施工车辆通过的行为,延误了国家重点工程工期,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经过永安市公安局西洋派出所调查取证,张某富的行为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依法对张某富处以行政拘留7日。

相关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提醒广大群众,在表达诉求时,要利用正当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如果采用偏执、过激等不法手段,既解决不了问题,又影响了他人、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原题为《永安西洋一村民因阻扰重点工程项目施工被依法行政拘留》)

    责任编辑:马世鹏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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