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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1.2倍车费后律师起诉滴滴加价,二审败诉但要告到底

田珍祥/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
2018-05-1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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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5月10日消息,一审败诉!二审败诉!但有了突破性改变。2018年4月22日,律师黄文得收到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EMS邮寄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份终审判决书认定,网约车未说明加价的理由,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网约车公司应当在符合加价的条件下合理加价,并向乘客说明加价的理由。法院最终判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出行”)适当分担诉讼费用50元。这在黄文得看来,是一次有法治意义的突破。

因为网约车收了1.2倍车费,黄文得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尊严。2017年7月3日,黄文得要从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一所公寓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去办事。通过“滴滴出行”APP叫了一辆网约车,但他发现,当日乘坐的网约车溢价1.2倍,并且乘坐网约车过程中还发现,该司机和车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当天,黄文得按照“滴滴出行”APP上的要求,支付了1.2倍的车费,共16.67元。黄文得还保留了截图。  

“普通消费者在面对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服务时非常弱势,几乎是被动接受条件。”黄文得说,网约车加价的情况,需要向消费者说明。“加价理由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什么?依据又在哪里?”

黄文得在调查了网约车行业普遍存在的加价问题后,决定向法院进行起诉。

一审以败诉告终

2017年7月,黄文得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在民事起诉状中,黄文得以“滴滴出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关于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议价”的规定为理由,要求退还多收取的车费3元。 

“我认为,不得议价的当然解释应为不能加价。”黄文得说。 

同时,在庭审中,针对车辆以及驾驶人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黄文得认为应该属于欺诈。在民事起诉状中,黄文得诉称:被告在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中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500元。

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观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赣0702民初2550号)上看到,“滴滴出行”在法庭上称,车辆及驾驶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更没有欺骗。同时,应用程序公布了计费规则,在APP端均有显示。  关于动态调价方面,“滴滴出行”辩称:动态调价是在高峰时段,天气不好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的供求关系体现的市场调节手段,高峰时段显得车少人多,恶劣天气运力不足,按照供需关系动态调价能鼓励更多的司机参与运输。并且,在乘客呼叫下单后进入加价再次确认界面,所以计价规则符合“市场调节价”规定。

2017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议价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一个双方均愿意接受的价格,而加价是指提高价格,二者概念不同,“议价”不是“加价”。所以,黄文得“不得议价”的当然解释应为不能加价的主张不能成立。

“议价”与“加价”之争

输了一审官司的黄文得并不服气。2017年11月,黄文得又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中,黄文得要求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同时继续要求“滴滴出行”退还违法收取的车费3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第4.1.1条关联《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第9.2.9条明确规定:‘不得议价’。举轻以明重,议价尚且禁止,加价岂能任性?”黄文得说。 

在上诉书中,黄文得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滴滴网约车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与本案无关”明显错误。

“事实上,滴滴出行之所以可以单方加价,正是利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黄文得对记者说,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得议价’当然解释为‘不能加价’的主张不能成立显然也有错误。

“我在法庭中提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的‘不得议价’是指不得在计价器之外另行商定计价方式或者价格,其目的是要求出租汽车不能额外收费,从而保护乘客的权益。出租汽车‘议价’当然是越议越高,这点毫无疑问。出租汽车‘议价’是动态的,乘客尚有商量余地,可以要求出租汽车不要‘议价’太高,而滴滴网约车则是直接‘加价’,乘客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因此‘加价’比‘议价’的性质更恶劣,对乘客权益的侵害也更严重,将‘不得议价’当然解释为‘不能加价’是正常的、合理的和合法的。”

仍未结束的拉锯战

4月22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的败诉,并没有让黄文得觉得沮丧。“在判决书的最后,我看到一段话,让我有了更大的勇气去面对这起案件。”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赣07民终553号)显示,二审法院认定,黄文得在二审中陈述在其上车之前有加价的提示但没有说明加价的理由。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滴滴出行”公司应当在符合加价的条件下合理加价并向乘客说明加价的理由。最终,法院决定由“滴滴出行”公司适当分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黄文得负担50元,“滴滴出行”负担50元。

黄文得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虽然败诉,但是法院的最后认定值得肯定。“网约车任性加价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我在庭审中也对网约车的加价依据提出了疑问”。 

据黄文得描述,在二审开庭法庭发问环节,他曾向“滴滴出行”发问。“我问他们在什么情况下加价?他们回答‘车少人多’或者天气恶劣的时候。我又问何为‘车少人多’?对方沉默。”黄文得说。

拿到判决书的的一刻,黄文得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一句话:因为雾霾,我们被迫戴上口罩,我们已经习惯了戴上口罩,以致于忘记了雾霾仍是污染。因为垄断,我们被迫接受网约车加价,我们已经习惯了接受网约车加价,以致于忘记了垄断不可任性。

(原题《网约车加价诉讼第一案!索赔3元的律师要告到底》)

    责任编辑:姚秋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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