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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堵漏地方政府违规举借外债:强调谁用谁借、谁借谁还

澎湃新闻记者 郑戈
2018-05-17 15:47
来源:澎湃新闻
金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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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规范整治开始覆盖到境外举债。

5月1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5月1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通知》)。

在国内严格整治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背景下,有些地方试图通过境外举债来逃避境内的监管。澎湃新闻曾在今年年初刊发《地方融资平台境外发债增速迅猛:谨防地方政府在其中牵桥搭线》一文指出,地方融资平台境外债券融资在2015年开始提速,虽然发行规模仍然不大,在百亿元左右,但其增长的速度很快,并且越来越多的中西部省份开始进入境外发债的行列。《通知》恰恰堵住了这一可能存在的漏洞。

“关键点是境外融资的时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是企业为主体的融资行为,澄清跟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预防这些债务以后变为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讲师钟辉勇对澎湃新闻记者说道。

《通知》共8条,主要条款就是要堵住地方政府借道企业境外举债实现违法违规融资的口子,主要手段有三个:

首先,隔离拟发债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用关系。《通知》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其次,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对外债募集资金所支持项目的补贴。这个也很好理解,如果地方政府可以随意补贴所支持的项目,那么即使表面上地方政府不能为举债企业做担保,但通过大规模补贴的方式起到了帮助偿债的作用。因此,《通知》指出,“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规范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的信息披露。这一条与对企业国内举债的要求基本一致,即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此外,《通知》还设置了监管和问责机制。

监管方面,《通知》指出,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问责方面,《通知》称,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二、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三、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四、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五、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六、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八、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8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郑景昕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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